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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某以古钱币买卖实施诈骗罪一案哈尔滨诈骗罪律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08 16:05:36    浏览次数:1
导读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沙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郭某(已判刑),乘坐王某1驾驶的甘XXX**号白色宝骏牌小轿车,窜至秦安县郭嘉镇实施诈骗。  按照事先约定,王某充当陕西商人,在郭嘉镇街道搭讪被害人贠某,自称以一枚1800元的价格收购铜板(古钱币),这时被告人郭某上前谎称其亲戚有很多铜板(古钱币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沙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郭某(已判刑),乘坐王某1驾驶的甘XXX**号白色宝骏牌小轿车,窜至秦安县郭嘉镇实施诈骗。

  按照事先约定,王某充当陕西商人,在郭嘉镇街道搭讪被害人贠某,自称以一枚1800元的价格收购铜板(古钱币),这时被告人郭某上前谎称其亲戚有很多铜板(古钱币),让贠某与其一同收购,并将贠某领到沙某处。

  郭某以共同收购、转手卖给陕西商人,将赚取的差价平分为由,取得贠某信任,骗取其21500元人民币。

  郭某给贠某5枚铜板(古钱币)后借机离开现场,与王某、沙某乘坐王某1驾驶的车辆逃离秦安县郭嘉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沙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已退还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沙某十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关键词: 古钱币生意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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