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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纪机构不得协助买卖双方隐瞒或虚报实际成交价格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08 16:24:13    浏览次数:1
导读

  11月1日,天津市住建委发布通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全面开展经纪机构存量房屋买卖网签工作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6〕24号)即将到期,天津市住建委会同相关部门将原有政策进行了修订,拟定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规范经纪机构开展存量房买卖网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新版通知正式施行后,有效期

  11月1日,天津市住建委发布通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全面开展经纪机构存量房屋买卖网签工作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6〕24号)即将到期,天津市住建委会同相关部门将原有政策进行了修订,拟定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规范经纪机构开展存量房买卖网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新版通知正式施行后,有效期为5年。

  征求意见稿提出,取得《营业执照》且具备两名以上已取得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完成登记的从业人员的经纪机构,应向开展业务所在地的区住建委申请开通网签功能。经纪机构申请开通网签功能的,应具备签约场所和符合网签系统技术要求的计算机及打印机、身份证读卡器等电子设备。

  经纪机构申请开通网签功能的,应向开展业务所在地的区住建委提交《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签功能申请书》以及该机构的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登记证书。各区住建委结合经纪机构经营行为并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要求,为符合条件的经纪机构开通网签功能。开通网签功能的经纪机构,要严格按照网签系统使用说明正确操作,不得利用网签系统从事与网签业务无关的工作。

  经纪机构网签经纪服务合同时,应查验委托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文件和委托出售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有关资料,并将出售人身份信息及不动产权属证书证号录入网签系统进行匹配核验,凡通过核验的方可网签服务合同并发布房屋出售信息。对房屋已设定抵押的信息,经纪机构应向买受人明示;对正在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补发或已办理查封登记等被依法限制转让的房屋,不得接受出售人委托。

  凡通过经纪机构成交的房屋,应由经纪机构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经纪机构应认真核对买卖双方出示的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材料。凡买卖双方未出示上述材料或经核对信息有误的,不得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经纪机构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协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买卖双方未通过经纪机构居间自行完成存量房屋交易的,可以共同到房屋所在地的区不动产登记大厅由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网签协议。

  经纪机构工作人员为买卖双方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时,应按照买卖双方真实意思准确录入协议相关信息。买卖双方应对录入的协议信息进行核对,经确认无误,双方在打印的买卖协议上签字盖章后,经纪机构工作人员方可将网签协议提交确认。经纪机构工作人员未经买卖双方同意,不得擅自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协议,不得以逃避税收、资金监管,或骗取银行等为目的,协助买卖双方隐瞒或虚报实际成交价格。

  天津住建委表示,各区住建委将依法查处经纪机构的违规行为,查处期间关闭网签系统端口,情节严重的可取消网签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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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天津生意网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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