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四环医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山东华素制药有限公司收到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一种包衣机滚筒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近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四环医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山东华素健康护理品有限公司取得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项目:消毒剂、卫生用品*。生产类别:液体消毒剂【净化】,凝胶消毒剂【净化】;抗(抑)菌制剂(液体)【净化】*。有效期限:2020年5月21日至2024年5月20日。
实用新型专利的获得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优势、促进技术创新,从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取得有利于公司“华素愈创”系列漱口水实现自产,保证质量和供货的稳定性。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已于2020年4月30日发布《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21日(周四)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 21日(周四)0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8位股东持有的股份232,258,96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393%。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2位股东持有的股份209,987,17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820%;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22,271,78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7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聘请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朱卫江、聂成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采用记名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监事代表陈更先生、法律顾问朱卫江、聂成涛律师和股东代表陈萍女士、黄志宇先生担任监票人,监督现场会议投票、计票过程。
同意232,255,7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3,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23,042,5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2%;反对3,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232,255,7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3,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23,042,5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2%;反对3,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232,255,7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3,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23,042,5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2%;反对3,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232,255,7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3,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23,042,5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2%;反对3,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232,255,7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3,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23,042,5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2%;反对3,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232,247,7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11,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23,034,5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5%;反对11,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232,255,7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3,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23,042,5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2%;反对3,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232,167,1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5%;反对91,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22,953,9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17%;反对91,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8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