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73民初2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2021)粤01执2150号案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
执行通知书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1.立即停止侵害申请执行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所享有的第3152161号、第3345238号、第9364736号、第3346100号、第19626919号、第3346098号、第19626917号、第776090号、第3346105号以及第1370371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中使用包含“华润”的标识,停止在其域名中使用“hua run”汉语拼音;2.在《南昌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对申请执行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商誉所造成的不良影响;3.向申请执行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款项303150.00元(暂计);4.交纳执行费4447.00元(暂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如果你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应如实向本院报告你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同时依法强制执行。如你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如下情形:“(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你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所列行为,本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