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多】-免费发布分类信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励志名言 » 正文

某化妆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长期以来.该公司一直委托某加工厂加工应税化妆品,收网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09 10:15:24    作者:xinwen    浏览次数:357
导读

某化妆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长期以来.该公司一直委托某加工厂加工应税化妆品,收网后继续生产、加工成应税化妆品销售。经

某化妆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长期以来.该公司一直委托某加工厂加工应税化妆品,收网后继续生产、加工成应税化妆品销售。经税务主管机关认定,加工厂以60元/千克的价格计算代扣代缴消费税。2006年7月.该公司收回用当月外购的原材料委托加工好的化妆品3 000千克。月初库存为2 000千克.月末库存为1 000千克。当月销售继续生产加工的化妆品800箱,每箱售价600元。该公司月初进项税余额为零。要求:根据以上条件,计算该公司7月份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税额。 正确答案:

①计算应纳的消费税:应纳消费税额=销售额×税率=800×600×30%-(2 000+3 000-1 000)×60×30%=72 000(元)②计算应纳增值税:由于加工厂是以60元/千克的价格计算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已经过税务机关认定的,可以得出加工厂计算代扣代缴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是60元/千克。因此。可得以下算式:60=(材料成本+加工成本)/(1-30%) 由此可推算出:每千克委托加工好的化妆品所耗用的材料成本与加工费的金额为:材料成本+加工费=60×(1-30%)=42(元)该化妆品公司当

 
(文/xinwen)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为xinwen原创作品,作者: xinwen。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s://www.31duo.com/news/show-2189600.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c)2016-2019 31DUO.COM All Rights Reserved浙ICP备19001410号-4

浙ICP备19001410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