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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王某因债权人朱某拒绝接受其履行,就将应向朱某交付的标的物交由公证处保管,这在民法上属于()。A、提存B、抵销C、代物
【正确答案:A】
本题考核债的消灭原因。提存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债的标的物提交给有关机关,以消灭债的关系的行为。债权人朱某拒绝接受债务人的履行,此时债务人王某将标的物交由公证处保管,在民法上属于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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