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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快递闪送贩卖含毒品“上头电子烟”,男子获刑七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10 02:49:57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浏览次数:551
导读

检察机关介绍,2021年7月起,宋某通过快递、闪送等方式多次向他人贩卖“上头电子烟”,该电子烟内的烟油含有“合成大麻素”。合

检察机关介绍,2021年7月起,宋某通过快递、闪送等方式多次向他人贩卖“上头电子烟”,该电子烟内的烟油含有“合成大麻素”。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是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能产生更为强烈的兴奋、致幻等效果,目前已被我国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

8月,民警在宋某的暂住地查获5瓶无色透明液体,经鉴定,上述5瓶无色透明液体共计28.89克,均检出大麻素类物质ADB-BUTINACA成分。

根据宋某供述,该无色透明液体是“上头电子烟”烟油,自己曾多次直接出售或装填在电子烟内向他人销售。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宋某贩卖合成大麻素类物质ADB-BUTINACA共计28.89克,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1月25日,静安区检察院对宋某提起公诉。

12月8日,静安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庭上,宋某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一审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静安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张忠平介绍,2021年7月1日起,中国正式整类列管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等新精神活性物质,案件中涉及的大麻素类物质ADB-BUTINACA属于中国法律意义上的毒品。销售含有该类合成大麻素的“上头电子烟”,属于贩卖毒品行为,吸食“上头电子烟”,则属于吸毒行为。

该案中,宋某通过快递、闪送等方式销售含有“合大麻素”的烟油和电子烟,交易涉网络、寄递和跨地域贩运,交易形式隐蔽。近年来,静安区检察院发现,在新型毒品交易过程中,双方往往会事先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后以快递、闪送方式寄递毒品。

10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七号检察建议”,旨在强化寄递安全监管,推进寄递安全问题治理。

静安区检察院表示,将进一步排查案件中涉及的寄递行业毒品犯罪监督管理问题,推动收寄验视、实名收寄等寄递安全制度的贯彻执行,不断净化寄递安全环境。 【编辑:岳川】

 
(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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