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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中,将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虚假诉讼罪在实践操作中应该注意到哪些问题?下面小编做了相关内容的整理,欢迎阅读。
之前,人们大多以“虚假诉讼”称呼该条。”我认为不宜以“虚假诉讼罪”确立罪名。其一,“虚假诉讼罪”容易产生歧义。因民事诉讼本身客观存在,是真实的,并非虚假;只是该民事诉讼指称的事实是捏造的,是虚假的;“虚假诉讼”容易产生歧义。且“捏造的事实”不等于“虚假诉讼”。其二,罪名应充分表达法条要义,本罪的罪状主要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虚假诉讼罪”不能充分表达该罪罪状,建议将罪名确立为“捏造事实诉讼罪”。
一是追诉程序的启动时机,即何时启动,是在民事诉讼进行中还是民事诉讼终结后。根据刑法规定,“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均可成立犯罪,似乎启动时间可以“视情况而定”。我也认为启动时间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但是,如在民事诉讼中启动该罪刑事程序,既涉及刑民交叉,又涉及民事诉讼是“中止”还是“终止”的问题。因此,对此需要关注、细化明确。
二是管辖法院问题,即由哪个法院管辖。一般而言,民事诉讼的审理法院即为犯罪行为发生地,由其管辖似乎更有利于查明事实,节省司法资源。但是,由民事诉讼的审理法院管辖极为不妥,既违反刑事诉讼回避规定,也违反刑事诉讼证据规定,因该法院的工作人员都可能是被取证的对象、出庭作证的主体。从公平起见,应由其他法院管辖。
其一,如何认定“捏造的事实”?判断事实是否捏造,离不开民事诉讼证据,无证据则无事实,捏造事实表现方式之一就是捏造证据。
其二,入罪标准,即如何认定“妨害了司法秩序”和“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该标准也需具体化、细化。
其三,民事诉讼举证不能与本罪的区别界限。如何避免该罪名“擦枪走火,误伤他人”?严格坚持“无罪推定”原则,是预防将民事举证不能、证据瑕疵等情形混同于“捏造事实”的一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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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上乾律师,法律硕士,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曾先后荣获温州市青年律师辩论赛优胜奖、“越人杯”温州市公诉人.律师论辩赛一等奖、温州市诚信律师标兵等荣誉。从事律师工作18年,办理了1500余件案件,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办理的刑事案件达千余件。如成功办理:1.“陈某如”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检察院不予起诉。2.“陈某德”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315万元),检察院撤回起诉。3.“马某某”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200余万元)无罪释放。4.“徐某萍”电讯诈骗案(涉案金额2.55亿元),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5.“王某庆”盗窃罪、诈骗罪案件判处缓刑(控方指控盗窃2次计9.9万元、诈骗14次计11万余元,经辩护,法院认定盗窃1次5.9万元。诈骗12次,判处王某庆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6.“刘某”抢劫、故意杀人上诉案(该案中央电视台12频道予以专题报道,一审判处死刑),上诉改判死缓。7.“石某”故意伤害罪上诉案件(石某系累犯,致1死2轻伤,一审判处死刑),上诉改判死缓。8.“刘某松”故意伤害罪案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刘某松系第一被告且有前科,致1人死亡)。9.“石某阳”故意伤害案件侦查机关撤销案件(被害人伤势为重伤二级)。10.“盛某某”销售伪劣食品罪(该案为公安部2010年十大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得到轻判。11.“刘某光”贩卖毒品罪死刑复核案(涉案、共计2322.95克,毒资579400元),最高院不予核准死刑。12.“谭某净”贩卖、运输毒品罪上诉案件(涉案1996.8克,一审判处死刑),上诉改判死缓。13.“陆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罪案件(涉案2212.77克)得到轻判,判处死缓。14.“王某超”贩卖毒品案件,检察院不予起诉。、15.“谢某煌”强奸罪案件侦查机关撤销案件。16.“叶某望”开设赌场罪案件检察院不予起诉(涉案金额70余万元)。17.“钱某乐”污染环境罪上诉案件(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上诉改判免予刑事处罚。18.“李某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上诉案件(涉案炸药72公斤,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上诉改判缓刑。19.“郑某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判处缓刑(涉案金额2792.92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黄某秋”走私罪案件无罪释放(该案系南京海关成立以来破获的最大一起国家禁止进口类货物走私案件,涉案走私盐湿牛皮5.9万吨)。21.“付某伟”非法罪案件无罪释放。22.“张某光”串通投标案检察院不予起诉。23.“张某兴“非法行医案检察院不予起诉等。详细>>
免除处罚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或有某种特殊情况(如犯罪后自首且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不判处刑罚。什么是免除处罚 免除处罚是什么意思?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林上乾律师,法律硕士,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曾先后荣获温州市青年律师辩论赛优胜奖(2004年11月)、“越人杯”温州市公诉人.律师论辩赛一等奖(2008年10月)、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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