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位于劳动者订立劳动的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如果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个月的,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提前解除,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单位损失的,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不但可以随时解除,而且不需要对单位承担违约或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的条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范围和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就很难证明哪些属于商业秘密。若员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违反竞业限制的规定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这对企业的发展十分不利。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就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用工关系后,应当签订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这就是劳动合同。如果用工单位不按照法定形式在法定时间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仅不会规避法律的规定,还要向劳动者进行赔偿。以上就是小编的回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来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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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湘律师,现为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11年取得律师职业资格,从业至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担任龙湾区人民法院调解员、温州市劳动总工会法律咨询、援助律师,曾办理过屈某劳动争议案件被评为市优秀案例。业务专长:经济类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产权纠纷、刑事辩护等,王湘律师办理过大量的刑事以及民事案件(杨某某、温州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崔某某、温州市银某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案;章某某、章某某无因管理纠纷案;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温州某能源有限公司与温州某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杨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张某某与范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林某某与潘某、陈某某追偿权纠纷案;杨某某诈骗罪;戴某某、胡某赌博罪一案)等案件中,均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同权益,受到当事人一致好评。王湘律师坚持自己的执业理念:求真务实、讲究实效,以精湛的法律服务水平和专业的职业素质,本着互利双赢的目的和坦诚合作的态度,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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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雇佣关系但是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经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字或者盖章的,劳动合同是生效的,但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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