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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自燃纳入保障范围,《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试行)》发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14 17:11:59    来源:和讯网    浏览次数:900
导读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陈婷婷 胡永新)12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保险业协会”)开发完成行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陈婷婷 胡永新)12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保险业协会”)开发完成行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试行)》以下简称(《条款》)。

《条款》中新能源汽车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条款》明确了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新能源汽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烧)造成被保险新能源汽车下列设备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是车身;二是电池及储能系统、电机及驱动系统、其他控制系统;三是其他所有出厂时的设备。使用包括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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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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