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连爆出明星代言的P2P互联网金融公司出现问题,先是九球天后潘晓婷代言的中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黄晓明代言的东虹桥金融在线出现兑付逾期的现象,潘晓婷和黄晓明的微博立即遭到了网友轰炸,指责他们做虚假广告骗自己入局。
2015年12月,黄晓明为东虹桥金融在线日,“九球天后”——潘晓婷正式成为中晋字号产品“中晋合伙人”代言人。
那么,在易租宝、中晋、东虹桥等P2P互联网金融平台给投资者所造成巨大财产损失之后,为其代言、背书的明星究竟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而明星在遇到此类问题之后又该如何面对群情激愤?我们采访了法律、体育营销的专家来做进一步解读。
近几年,P2P互联网金融平台一直是问题的高发区,已有不少名人也因为与有问题的P2P公司扯上关系而躺枪。张铁林代言过的鑫琦资产陷入了巨额兑付危机,郎朗出任代言人的绿能宝股权大半被查封,2015年12月,号称“500亿规模、90万人参与”的“e租宝”网站以及关联公司被曝在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中涉嫌违法经营活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唐嫣、李湘、瞿颖、钟丽缇、胡静等五大女星曾通过微博发声 “缪斯时代来了”。“缪斯时代”实则是“e租宝”推出的文化投资居间服务平台。
据体育大生意记者了解,近两年P2P太火,为这类公司代言站台的名人还有不少。这几年涌现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为了在激烈竞争中脱颖而出,往往选择与明星进行合作代言,打出“明星=放心”的背书。但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一旦这些金融平台出现资金周转等无法提现甚至跑路,投资者哭诉无门,往往会把气撒在明星身上,对明星的个人品牌形象造成重大损失。虽然这些明星也很可能是受害者。
近日,P2P金融平台东虹桥金融在线出现兑换危机,引发投资人恐慌。此前,有报道称黄晓明为该平台代言人及合伙人,因而黄晓明的微博也被不少网友留言“追债”。
4月8日,黄晓明工作室发表声明称,黄晓明本人与东虹桥金融在线并无任何投资及合伙关系,对发布不实消息的媒体,工作室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声明中称,2015年上海东虹桥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推广“贷你圆梦”项目,曾邀请黄晓明拍摄了相关宣传片及平面广告,该项目是对有梦想的创业计划提供无息贷款支持。除此之外,黄晓明与东虹桥金融在线及其关联公司并无任何投资或合伙人关系。为避免误解,工作室已要求该平台删除了与黄晓明相关的不实宣传。此外,工作室还表示,理解投资者们的焦急心情,也将与此事件相关的民众一起通过法律途径维护相关权益。而对发布会不实报道的媒体,工作室也称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国内著名台球运动员潘晓婷因为外貌出众球技精湛,有着“九球天后”的美名,但她曾代言的中晋资产于4月6日被上海警方立案侦查,一时间将她推上风口浪尖。
据《新京报》报道,截至4月1日,中晋一期基金共募集资金52.6亿元人民币,超计划筹资2.6亿元。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截至今年2月10日,这家体量百亿的理财平台投资总额已突破340亿元,涉及总人次超13万,其中60岁以上投资人就超过2万。
经查,自2012年7月起,以徐勤为实际控制人的“中晋系”公司先后在上海及其他省份投资注册50余家子公司,并控制100余家有限合伙企业,租赁高档商务楼,雇佣大量业务员,通过网上宣传、线下推广等方式,利用虚假业务、关联交易、虚增业绩等手段骗取投资人信任,并以“中晋合伙人计划”的名义变相承诺高额年化收益,向不特定公众大肆非法吸收资金。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中晋的合伙人种类繁多,包括一般合伙人、高级合伙人、明星合伙人、超级合伙人、战略合伙人,以及永久合伙人。其中,高级、永久、超级合伙人各自的出资规模分别都是1亿元。而潘晓婷则是中晋的明星合伙人。“我擅长规避风险,我是潘晓婷,我是中晋合伙人。”是潘晓婷代言中晋的广告词。
潘晓婷的新浪微博最近一条更新是4月5日10点33分,在该微博下可以看到不少网友的声讨。体育大生意记者也多次联系潘晓婷和其经纪人,但记者拨打潘晓婷本人电话始终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目前潘晓婷及其经纪人并没有作出公开回应。
明星代言是指以明星作为形象代言的方式来传达品牌独特﹑鲜明的个性主张,使产品得以与目标消费群建立某种联系,顺利进入消费者的生活和视野,在其心中树立某种印象和地位。由于明星有着极大的影响力并且在公众心目中享有一定的信誉,所以,一旦明星所代言的广告为虚假广告,将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有时不仅对广大消费者的财产是一种侵害,而且对消费者的人身都将是一种很大的伤害。
明星代言通常收取天价广告费,代言人从广告中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基于权责明晰的要求,国家最新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指出了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要承担连带责任。2015年新修订的《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再次予以明确和强调。新法规定,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实践中,明星广告代言在现实中可能会出现如下问题:一是自己没有亲身体验过所宣传的产品,而在广告中却称其使用效果好,误导消费者;二是在医疗服务和药品广告中虚假宣传、夸大疗效,诱导消费者就医购药。
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高级管理合伙人戎朝在接受体育大生意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规定,明星代言产品要亲身试用,如果做出某种承诺,要对具体情况有所了解,不过如果仅仅只是公司形象代言人,一般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潘晓婷代言中晋旗下产品,要看是否有夸大、不实言词和语言诱导。要视行为、后果和性质判断。
“明星合伙人”身份并不是规范名词,看不出其法律属性。合伙人可以分为有限合伙人(LP, Limited Partner)及普通合伙人(GP, GeneralPartner),后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前者一般不要。最终的判定要依据签约双方的具体合同细节。
代言企业,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而在遇到此类事件时,明星应当如何采取危机公关呢?我们第一时间联系到了关键之道体育咨询公司CEO、国内体育营销专家张庆,他向我们表示:“体育明星在遭遇此类情况时,不应沉默应对。按照 fast(反应及时与否)、face(态度积极与否)、fact(认错线F原则,应在第一直时间快速回应,直面问题。”
明星本人及其团队应该仔细阅读与合作方签约的合同,明确具体的责任和界限。”另外,即便不涉及法律方面的责任,基于事实,从公众的情感角度出发,也应该表达歉意,毕竟客观上有消费者会出于对明星的信任购买产品和服务。
在企业和明星的代言合作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问题,问题既可能来自代言人即明星,也可能出自代言的产品和公司。从明星方面来说,一般包括道德风险和竞技风险,前者只要是由于明星本人的行为过失等造成的,比如孙杨的无照驾驶、莎拉波娃的禁药风波以及一些明星的性丑闻等。后者则可能和运动员出现伤病和失误导致。
而企业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产品品质问题、虚假宣传和企业本身的违法犯罪等。而在企业和明星合作的过程中,企业可能会出现超出合同范围使用代言人肖像的问题。
张庆表示,在商业社会,合作应当坚持责任义务和权利对等的原则,坚守诚信。企业和明星的合作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企业要尽量避免仅仅因为老板的个人喜好盲目选择代言人,明星和企业签约代言合作的过程中也要保持谨慎,“双方都应该有专业的团队做这个事,减少法律风险,并获得最大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