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骆马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在第49个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宿城法院从审结案件中选取骆马湖流域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除了传统的非法倾倒、处置污染物造成财产损害案件外,还包括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等类型,并对案件逐一分析和点评其意义。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宣传,让社会各界认识骆马湖流域生态保护所面临的形势,促进公众重视生态环境保护,从而努力改善环境、美化环境,让宿迁的“绿水青山”成为“金山银山”。
【案情】2017年8月初,被告人陶某擅自接受浙江某公司提供的中外纸塑混合废料,并通过物流运输该批固体废物。被告人李某接受物流公司安排将该批固体废物运至江苏省沭阳县境内,被告人陶某向被告人李某允诺倾倒每车固体废物向其支付1500元,被告人李某遂决定倾倒在沭阳县颜集镇司程圩村司圩组集体池塘里,在倾倒过程中被民警制止。经检测,涉案固体废物中含铅、镉、砷、镍、铜等重金属,致公私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35.6万余元。被告人陶某、李某在沭阳县被抓获,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审判】被告人陶某、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倾倒毒害性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案情,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确立了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利用、贮存、处置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都实行控制管理和开展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处置固体废物的行为易造成环境污染,增加环境风险。本案中污染物被非法倾倒在居民集中区,在日晒、地表水浸泡等作用下,污染物质将以辐射状向池塘中地表水、周边土壤扩散,沿着污染物质→水体→土壤→农作物→人体的路径迁移,若不及时处置将引起地表水、土壤、地下水的次生污染,危及到当地生物链和周边人体健康。
【案情】2012年9月至2014年11月间,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宿迁市湖滨新区皂河镇厂房内,雇佣他人对收购的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等医疗废物进行加工、分拣累计106余吨。经认定,被告人张某处置的医疗废物为危险废物。被告人张某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审判】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关于医疗废物的处理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本案案情,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意义】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每年约有150万吨废旧塑料涌进宿迁市宿城区耿车镇,耿车镇成为华东地区规模最大的再生资源加工集散地,被称为“耿车模式”。但是废旧物资初级加工带来危害在耿车等乡镇慢慢凸显,造成大气、水、土壤污染。为加大该类案件的打击力度,宿城区法院选取本案暨宿迁全市数量最大的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案件到在耿车经济产业园开庭,引发强烈反响。后宿城法院对类案进行梳理向辖区党委政府发送司法建议,认为耿车镇生态环境的治理已成为宿迁市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着力解决的重大课题,开展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迫在眉睫,建议全面取缔废旧物资加工行业。自2015年12月开始,宿迁市全面取缔耿车废旧物资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战役全面打响。通过半年努力,耿车等乡镇整体环境得到了彻底改观,经济发展模式也从废旧塑料加工转为依靠电子商务开展绿色生产,成为中国的淘宝镇。
【案情】2018年6月26日,被告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对原告江苏某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江苏某印务公司”)开展检查工作。发现原告有纸质手提袋、帆布手提袋两个生产项目。其中帆布手提袋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即已建成并投产。被告委托检测机构对涉案区域的环境空气进行检测。经检测,原告纸质手提袋项目、帆布手提袋项目在覆膜等过程中产生有机废气,未配套建设有机废气处理设施。被告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对帆布手提袋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五的处罚,即罚款1400元;2.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并使用挥发性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12万元罚款。原告对行政处罚内容不服,起诉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原告江苏某印务公司帆布手提袋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的行为,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单位是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单位,其还存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有现场勘验笔录及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原告的两个行为均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对其处罚,适用法律准确,罚款数额在规定范围内,且作出行政处罚前已履行告知陈述、申辨并进行听证等权利,程序合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意义】本案系环保行政处罚纠纷,本案中原告江苏某印务公司纸质手提袋及帆布手提袋项目在覆膜、烫画、收底过程中产生有机废气,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建设VOCs治理设施。VOCs即挥发性有机物,被列为仅次于粉尘的第二大类空气污染物,其危害众多,会诱发雾霾天气,破坏臭氧层,伤害人体呼吸系统,并且含有致癌物质。宿迁市生态环境局作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本案中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法院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为警示企业规范环保行政行为、及时配套环保设施起到了推进作用,同时助力环保执法机关依法打赢“蓝天保卫战”。
【案情】2015年6、7月份,被告人吕某租用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场地,在无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等资质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废机滤的收集、加工、销售活动,且在非法处置过程中,涉案固体废物露天堆放,未有效采用防范措施,放任污染环境行为发生。2017年7月,环保部门现场查获并扣押废机滤、废机油11.68吨。经环保部门认定,涉案废机滤、废机油均属于危险废物。被告人吕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吕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致土壤污染,造成损失为14.84万元。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吕某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全额赔偿14.84万元。
【审判】被告人吕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案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相关的活动。
【意义】我国法律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转移、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建设、监督管理等过程作了相关规定。被告人吕某违反法律规定,在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且未采取防雨淋、防渗漏、防散失等措施,致危险废物中的铅、铬、镍等重金属在日晒、雨淋、水洗等作用下迁移致案发地土壤遭受污染,同时涉案污染物中石油类烃及重金属因子进入土壤后,污染物质将以辐射状向周边土壤扩散,易引起地表水、土壤、地下水的次生污染,增加环境风险。检察机关在履行刑事案件审查职责中发现被告人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对于行为人积极全额修复环境的,量刑从轻处罚,起到有效的指引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