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落实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相关的软件检测机构认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审改办《关于本市全面推行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京审改办发〔2018〕10号)、市政府审改办《关于精简市级审批服务事项和优化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18〕11号)相关规定,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做好我市落实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相关的软件检测机构认可工作,便于企业享受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落实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相关的软件检测机构认可管理办法(修订版)》(京经信委发〔2015〕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新修订的《落实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相关的软件检测机构认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发〔2014〕6号),便于企业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规范软件检测机构行为,做好我市软件产品备案检测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从事为企业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提供检测证明材料业务的软件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软件检测机构”)。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相关的软件检测机构认可”(以下简称“认可”)及管理,并委托北京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促进中心承担检测报告备案工作。
软件检测机构认可实行告知承诺制。按照告知承诺制进行申请的软件检测机构须承诺符合认可条件并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开展业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依据申请材料直接进行认可。
(一)在北京市经营的具有法人资格,或其授权的非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且从事软件检测业务满两年;
(二)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含软件检测能力的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且在有效期内;(三)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或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且在有效期内;
(一)严格按照DB11/T 1012-2013《软件产品登记测试通用技术规范》标准及其修订版进行检测和出具报告;
(二)接受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监管,按要求积极配合抽查工作;(三)对符合检测条件的软件产品样品,软件检测机构应在受理检测的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单位出具标准格式的检测报告;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不定期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并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接受企业对软件检测机构的投诉。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软件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认可资格:(一)未按DB11/T 1012-2013《软件产品登记测试通用技术规范》标准及其修订版进行检测和出具报告;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软件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认可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可,并记录到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落实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相关的软件检测机构认可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市经信委发〔2015〕7号)同时废止。
按照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落实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相关的软件检测机构认可管理办法(2019修订版)的通知》(京经信发〔2019〕23号),现就申请办理北京市落实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相关的软件检测机构认可政务服务事项告知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发〔2014〕6号);
(四)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落实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相关的软件检测机构认可管理办法(2019修订版)的通知》(京经信发〔2019〕23号);
申请人应满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落实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相关的软件检测机构认可管理办法(2019修订版)的通知》(京经信发〔2019〕23号)第六条规定,具体如下:
(一)在北京市经营的具有法人资格,或其授权的非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且从事软件检测业务满两年;(二)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含软件检测能力的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且在有效期内;
(三)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或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且在有效期内;
(一)告知承诺书(北京市落实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相关的软件检测机构认可专用);(二)北京市落实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相关软件检测机构认可申报书;
(三)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不具备独立法人资质的,须提交所属法人单位授权文件,所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四)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CNAS认可的检测能力范围应包括“应用软件”);
(六)“近两年的软件检测项目合同”清单(清单内容包括如下内容:序号、合同名称、合同金额、委托单位、签订时间,清单按合同金额排序,并提供每档合同金额中最大合同的复印件关键页);
(九)硬件设备清单(包含软件测试设备性能说明)及硬件设备购买凭据的复印件(如购买发票或合同等);
申请人明确知晓落实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相关的软件检测机构认可的全部要求及办理流程,做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申请时必须提交的材料。(二)被申请人
收到申请人材料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直接对申请人进行认可。认可结果通过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公告。
按照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落实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相关的软件检测机构认可管理办法(2019修订版)的通知》(京经信发〔2019〕23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如下:
“第八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不定期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并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接受企业对软件检测机构的投诉。第九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软件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认可资格:
(一)未按DB11/T 1012-2013《软件产品登记测试通用技术规范》标准及其修订版进行检测和出具报告;
第十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软件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认可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可,并记录到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一)本单位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本单位对上述告知的内容已全面、清楚了解,承诺严格履行,接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本单位承诺已经达到落实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相关的软件检测机构认可的申请条件,所提交的资料均真实、有效;
(四)本单位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责任,以及未履行上述承诺采取的各项惩戒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