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收统支的省级统筹制度即将实施,根据上级文件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应从首次参保当月起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一律不得往前补缴养老保险费。近日,市人社局发出通知,明确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生产操作岗位女职工退休年龄等政策规定,现解读如下。
答: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劳动年龄段的城乡居民(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在校学生除外),可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可享受到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险待遇。
1.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固定制正式职工,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允许补缴相应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日(我市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实行社会统筹的时间分别为1988年1月1日、1992年1月1日)。
2.原国有(集体)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允许补缴相应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统筹之日(即1986年1月1日)。
3.《劳动法》施行(1995年1月1日)后在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允许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1996年1月1日。
4.《社会保险法》施行(2011年7月1日)后实际缴费基数不实,在缴费所属期2年追溯期内个人或单位提出申请以及社保经办机构稽核发现的,允许补缴基数差额,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2011年7月1日;超过2年追溯期申请或稽核的,不允许补缴基数差额。
1.单位从业人员补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时段,属于1995年12月31日前的,以办理补缴时参保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为基数,按5%比例补缴;
2.属于1996年1月1日以后的,缴费基数在参保地对应时段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根据本人实际工资确定,缴费比例199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为单位20%、个人8%;
3.2016年5月1日以后按参保地对应时段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执行,即2016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费率为27%(其中单位19%、个人8%);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费率为24%(其中单位16%、个人8%);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费率为8%(其中单位部分免征、个人8%)。
(二)滞纳金的缴纳:补缴1995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不收取滞纳金;补缴1996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缴费,自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的缴费,自缴费所属期次月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按补缴费额(含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1倍封顶。滞纳金全部并入统筹基金。滞纳金与应补缴费额分别计算,一并核定。
(三)个人账户利息:补缴1996年1月1日以后的时段,均按补缴基数8%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历年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应补缴的个人账户利息,收取的个人账户利息并入本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利息与应补缴费额分别计算,一并核定。
(四)缴费记录:补缴1995年12月31日前时段的,补缴资金并入统筹基金,相应时段计算视同缴费年限。补缴1996年1月1日以后时段的,社保经办机构将补缴基数记录在历年对应时段(记录在月),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对应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实际缴费指数。
1.原固定制正式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身份及其1995年12月31日前的允许补缴时段,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查职工档案进行核定。对于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属于不计算连续工龄的离职情形,不得允许补缴不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
2.1996年1月1日以后在同一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累计时长不超过3年的(计算累计时长截止日为申请补缴之日,下同),社保经办机构依据书面劳动合同原件或其他原始凭据,确定允许补缴时段,多次补缴的,累计时长不得超过3年。
3.1996年1月1日以后在同一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累计时长超过3年(含3年)的,社保经办机构查看以下之一证明其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文书,核对允许补缴时段:
4.1996年1月1日以后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社保经办机构查看以下之一文书,确定允许补缴时段:
(2)机关事业单位参保条件审核机构在审核工作中,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不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参保条件的职工,作出的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审核意见;
(3)社保稽核部门针对用人单位未报、少报缴费人数问题下达的稽核意见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缴通知),确定允许补缴的缴费基数差额。
答:单位就业人员补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时段,用人单位存在的,补缴资金由单位与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承担(其中个人账户利息和滞纳金由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的,如个人自愿补缴,资金全部由个人承担。
1.超过正常退休年龄的人员不能补缴。即男年满60周岁,用人单位管理或技术岗位的女性年满55周岁,用人单位生产或操作岗位的女性年满50周岁,灵活就业的女性年满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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