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一家主营酱香型白酒的商贸公司,为开拓市场,花费20万元购买了一首词作宣传。随后,他们发现有一雷同作品,出现在一家同类知名大企业与省写作学会合编的书上。于是,该商贸公司提起诉讼,状告后者侵权,而被告则质疑原告是想通过状告大公司来提升名气。
去年7月,他们为了开拓市场和营造企业文化,向遵义某报社的编辑潘某购买了为企业量身定作的一首《江城子·酒金沙场·贞观篇》,接着印刷成广告宣传册发放。该作品包括标点符号在内,共86字,署名为“陆浩”。“陆浩”为潘的笔名,已使用30余年。潘某此次卖给浩特旺公司的诗词作品,主要为使用权和收益权。
时隔一年的今年7月,潘某获悉,有一首与《江城子》高度雷同的作品,出现在贵州省写作学会与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合编的书籍——《传奇珍酒》中,作者是一个姓秦的人,作品名称为《珍酒赋》。
“我对比过,两篇作品高度雷同。”潘某说,《珍酒赋》仅对《江城子》做了极少的改动。他认为省写作学会、珍酒公司、秦某抄袭其作品。交涉无果后,浩特旺公司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省写作学会、珍酒酿酒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将《传奇珍酒》一书销毁,赔偿损失20万元等。浩特旺公司称,这个侵权行为,对创立不久、正奋力开拓市场的小企业造成了负面影响。
昨天,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在法庭上,珍酒公司和省写作学会的代理人认为,《珍酒赋》是省写作学会会员秦某的采风作品,不存在抄袭行为。“即使法院认定侵权,那也是投稿人的事情。”其代理人说,珍酒公司和省写作学会有明文规定,不得抄袭他人作品,并要求“文责自负”。
珍酒公司和写作学会的代理人还认为,《江城子》的著作权属于作者,因此在该案中,浩特旺公司不具备起诉资格。
在审理中,秦某最初表示“他从未向珍酒公司或省写作学会投送过该稿件”。不过,之后他又说“这篇作品是其女用他曾使用过的手机号,以短信方式发送给珍酒公司负责人的”。秦某还当庭出具了一系列书法作品,以及部分报刊文章复印件,并称《珍酒赋》最早是想写给董酒的,时间是2007年。秦表示,他和女儿已决定另案反诉潘某和浩特旺公司抄袭其作品,索赔金额也是20万元。
在当天的庭审过程中,珍酒公司、省写作学会的代理人和秦某,都不止一次质疑潘某的身份,认为其和浩特旺公司买卖诗词作品的交易是虚构的。“公司的总经理、董事之一,就是他的亲生儿子。”他们说,这样的关系,所谓的金钱交易或许并不存在,同时,也让人对浩特旺公司的诉讼目的产生怀疑。
三被告认为,浩特旺起诉珍酒公司、省写作学会的目的,是为了炒作自己,借告大公司、专业机构提高自己的名气。
对于这一质疑,浩特旺公司出具了买卖协议和支付20万元的收据等证据。其代理人认为,企业无论大小、创立早晚,都是平等的,以“傍名牌”来揣测浩特旺的正当维权行为,是“以大欺小心理作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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