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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银保监局关于设立招商银行石家庄长安万达支行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29 10:53:21    浏览次数:5
导读

  《招商银行600036)石家庄分行关于设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长安万达支行的请示》(招银石字〔2021〕51号)收悉。根据

  《招商银行600036)石家庄分行关于设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长安万达支行的请示》(招银石字〔2021〕51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批准设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长安万达支行,营业场所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581号瑞城B-6号楼南侧商业-101、102、103号。

  二、核准该机构的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销售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基金、信托产品;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外汇票据承兑与贴现;结售汇;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总分行授权的其他业务。

  三、你行应按照监管有关规定,于批准之日起10日内到河北银保监局领取该机构金融许可证,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四、该机构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如未能按期开业,你行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若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开业,该批准文件失效,我局将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关键词: 招商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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