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1889号终结执行裁定书。
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内容为: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743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140,598.24元及执行费2,009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仲裁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118财保17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蔡超、董楠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花溪街4号2601房。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5月25日,双方到庭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1、自2020年5月25日起,被执行人蔡超严格按照其与申请执行人签订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借款协议》(编号:HTJI0)》约定的还款方式继续按月履行合同,保证以后不再拖欠(具体欠款金额及每月还款金额以银行系统数据为准);2、被执行人蔡超于2020年7月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案仲裁费10,003元及保全费1,204元;3、被执行人蔡超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案律师费6,000元;4、被执行人蔡超自2020年5月25日起正常供款三个月后并履行完毕本协议第2条确认的内容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向有关机构申请冲销违约金(违约金冲销的金额及时间以实际审批确认为准),若违约金冲销成功,冲销回的金额退回被执行人蔡超的还款卡号;5、若被执行人蔡超在协议签订后出现任意一期逾期或未按本协议第2、3条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不再同意冲销违约金,且有权依据(2019)穗仲案字第7432号裁决书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20年5月26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缴交了执行和解的执行费1,004.5元,该款已上缴财政。
本院认为,鉴于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属于需要长期履行,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款的规定,本案属于“和解长期履行”的情形,应裁定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