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香河县公安局食药安大队成功侦破一起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抓获王某、董某两名犯罪嫌疑人。
经审查核实,两名男子分别为王某(33岁,湖北省随县淮河镇高庄村人)、董某(32岁,湖北省随县淮河镇西湾村人),车内检查出180个五粮液白酒的塑料外包装盒及1500余张五粮液白酒的各种商标标识。经审讯,犯罪嫌疑人王某交代,自2018年11月份至今,在河北省香河县安平镇王指挥庄村租住的民房内,其分多次大量购进假冒五粮液和剑南春白酒的包装物及商标标识,用于销售给制售高端假酒的犯罪分子。后民警找到犯罪嫌疑人在安平镇王指挥庄村租住的民房处,发现堆放了大量的假冒五粮液和剑南春白酒的包装物和商标标识。
经清点,五粮液白酒包括有包装箱、瓶身商标、瓶脖商标、瓶盖防伪码、W形商标、条形码、合格证、瓶盖、内外塞、外包装盒及配件、专用手提袋及各类防伪码等包装标识共5万余件,五粮液白酒酒瓶3000余个;剑南春白酒包括有包装箱、瓶身商标、瓶盖防伪码、条形码、检验单、瓶盖、外包装盒及配件、专用手提袋及各类防伪码等包装标识共1万余件,还查获了犯罪嫌疑人作案使用的刻字机、喷码机各一台。
经进一步审讯,王某又交代了假酒的包装物、商标标识和酒瓶系分别从浙江温州和山东两地购得,以物流发货、代收现金的形式交易,购买后通过朋友、老乡介绍及手机微信群向制售假酒的其他犯罪分子进行销售,从中赚取差价。董某为王某同乡,近期与其接触,共参与两次销售假冒白酒包装物及商标标识的犯罪行为。
警方提示,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侵权人要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假冒注册商标,侵害的不仅是商标权人的利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为仿冒的商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因此,广大群众在购买品牌商品时,切勿贪图便宜,以免上当受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