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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32亿元!平安信托前员工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12 21:27:44    浏览次数:10
导读

  12月21日,审计署官网发布《2021年第5号公告:审计署移送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查处情况》,第八条指出平安信托江苏区域事业部原

  12月21日,审计署官网发布《2021年第5号公告:审计署移送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查处情况》,第八条指出平安信托江苏区域事业部原负责人陈某涉嫌受贿问题。

  公告显示,审计发现,2012年至2016年,陈某涉嫌在向相关企业发放贷款时以财务顾问费名义索取巨额钱款。2020年1月,审计署将此问题线索移送江苏省公安厅调查。2021年8月,陈某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15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32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一位信托业内人士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公告中提及的“财务顾问费”是业务的“灰色地带”,很容易在这上面犯错误。

  另一位信托业内人士称:“其实他要是正常引入项目,在公司内部可以获得项目本身的奖励(按公司规章制度走),但他相当于针对融资方,又私下收一笔钱。”

  2019年3月,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公布的刑事判决书显示,2012年至2016年期间,原湖南信托北京业务总部总经理李某、原湖南信托业务三部总经理伍某以财务顾问费的方式收受回扣,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最终,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8个月,并处罚金1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966.859万元;伍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8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96.5万元。

  2019年11月,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原新华信托深圳业务部原副总经理兼信托经理阎某,同样以财务顾问费的形式,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赃款112.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那么,同一问题“跌倒”数人的情况下,应该如何杜绝和防范呢?一位资深信托研究员表示:“这种私下额外向融资方收取费用的情况,在信托业内并不罕见,信托公司单方面内部审计和稽查也难以发现;因此,一方面,信托公司需要提高项目审核标准,规避这种‘里应外合’的不良项目;另一方面,需要提倡以案明纪守底线教育,加大违规违纪处罚力度。”

  新古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怀涛表示:“信托业务人员私下额外向融资方收取费用的情况,在信托公司屡见不鲜,是信托行业的顽疾。服务提供方的工作人员向融资主体收取财务顾问费时,可能根据身份的不同构成受贿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从法律角度看,现有惩治受贿类犯罪的刑事政策存在着重刑罚轻预防,重刑法而轻其他治理手段的不足。因此,信托公司若想防范此类风险,要加强内部控制、提高项目审查标准、强化公司内部稽查和审计、高度重视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和合规培训工作、持续完善修订员工行为管理方面的各项制度、引导和促进员工自觉遵纪守法。”

  平安信托方面,公司成立于1996年4月,经过六次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加到目前的130亿元,位列行业第三,仅次于重庆信托(150亿元)和五矿信托(130.51亿元)。今年3月、9月,深圳银保监局分别核准了平安信托风险总监刘芳斌和总经理戴巍的任职资格。10月9日,公司官宣由戴巍接替宋成立出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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