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兵,时任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和平支行对公金融业务部对公客户经理;韩志超,时任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和平支行对公金融业务部副经理(主持工作),二人对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未按规定查询企业信贷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王兵,时任中国工商银行阜新分行银行卡业务部经理;祝清军,时任中国工商银行阜新分行银行卡业务部科员,二人对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异议处理超期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孙琦,时任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祁清峰,时任时任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总经理;马岩,时任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银行卡中心总经理;李湛,时任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机构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四人对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曲阳,时任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对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针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对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处以警告,并处罚款326.1万元;对曲阳罚款4.4万元;对孙琦、祁清峰分别罚款4.1万元;对马岩罚款3.4万元;对李湛罚款2.9万元;对卢兵、韩志超、王兵、祝清军四人分别罚款0.4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