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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夫妻一方名下的信用卡、花呗欠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22 14:42:46    浏览次数:4
导读

  案例一:黄某与赵某于2011年7月登记结婚。2014年4月,黄某在银行办理信用卡一张(消费额度1万元)。随后,黄某将该卡主要用于超市、医疗、石材交易等消费,因未按时还款,银行遂以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将黄某及其丈夫赵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案例二:201

  案例一:黄某与赵某于2011年7月登记结婚。2014年4月,黄某在银行办理信用卡一张(消费额度1万元)。随后,黄某将该卡主要用于超市、医疗、石材交易等消费,因未按时还款,银行遂以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将黄某及其丈夫赵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案例二:2018年6月至2019年12月,小花在淘宝网上购买了近6.6万元商品,其中母婴用品为0.76万元、个人箱包服饰2.3万余元、黄金首饰3.5万余元(其中近1.5万元首饰赠与妹妹)。小花没有工作,家庭开支全靠丈夫小明打工负担。小花不仅花费了家庭积蓄,还在支付宝花呗欠下了3万多元。小明回家急了眼,一纸诉状将小花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要求将花呗债务认定为小花的个人债务。(案例来源于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

  信用卡债务不一定是共同债务,信用卡消费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没有特别说明是个人债务的,应当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但现实情况中,个人开通信用卡而对方毫不知情的情况很多,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难免草率。

  花呗消费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若能举证说明债务是夫妻共同生活消费所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很多情况下,另一方对花呗支出不知情。花呗消费清单是可以查到的,如果离婚时有未偿还的花呗,查实后是当事人用于个人挥霍,这些消费都很难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第一,如果夫妻一方事后认可信用卡和花呗消费为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如果夫妻一方事后否认信用卡和花呗消费为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法院会重点审查信用卡和花呗欠款用途,如主要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购买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治病、抚养子女等需要,则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可结合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居民消费支出分类(2013)》中将居民消费支出分为食品烟酒、衣着、居住、生活用品及服务、交通和通信、教育和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其他等八大类以及《婚姻法》规定的抚养、赡养和扶养义务,综合考虑支出的必要性和适当性。

  第三,关于信用卡欠款用途的事实,应由银行等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因为信用卡消费记录掌握在银行手中。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支出的欠款,如果债权人未能举证证明该部分欠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一般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能依照《司法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简单推定所有配偶一方的信用卡或花呗欠款均为夫妻共同债务。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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