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我市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达到规定年龄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具有我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以上年龄计算均截止2014年12月31日,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我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即1996年1月1日,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具有我市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达到规定年龄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具有我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以上年龄计算均截止2014年12月31日,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我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即1996年1月1日,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关于贯彻实施鲁人社发[2015]29号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86号)
《关于加强和规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大覆盖范围工作的意见》(济劳社字[2004]143号)
我市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的个人,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达到规定年龄的人员,个人申请补缴的,申请人应向户籍地或现所在单位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业务处(科)室办理补缴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劳动合同、用工协议等证明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个人向参保(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相关业务部门(市社保局社会保险费征缴处或各区办事处、各县(市)区保险处征缴科)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2.工作人员受理后对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报同级人社行政部门审核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及时将材料退回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