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如何遏制“知产流氓”,刘晓春认为,虽然电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有相关规 定,但对“知产流氓”的整体治理和打击程度仍然不够。对于滥用权利或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建立更加细化的可操作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对其惩罚力度。比如电商法中关于多倍赔偿的规定,可以考虑把电商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损失认定为损害赔偿的范围,以有效威慑敲诈者和“知产流氓”。
刘晓春建议,进一步界定哪些权利滥用的行为需要追究责任。“比如,刚刚截止征求意见的著作权法修改中,我们提交了一份意见,希望在著作权的权利滥用条款中,把电商平台涉知识产权的敲诈行为列为一种具体的情形。”
与此同时,还可以把司法实践和平台治理结合起来,形成多元共治。比如,在平台规则设置上,设立恶意投诉者黑名单制度,实行跨平台共享;建立相关模型用于识别恶意投诉者,对于一些有不良投诉记录的,要求缴纳一定的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