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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房屋出租登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23 07:37:04    浏览次数:8
导读

  青田县政府行政审批中心2号楼(青田县瓯南街道石郭工贸区13号)3楼5-16号窗口 青田县公安局温溪派出所(青田县温溪镇丽温东路山根路口旁边) 青田县公安局东源派出所(青田县东源镇东源村公路209号) 青田县公安局高湖派出所(青田县高湖镇兴旺街1号) 青田县公安局船寮派出所(青田县船寮镇船寮村村委附近) 青田县公

  青田县政府行政审批中心2号楼(青田县瓯南街道石郭工贸区13号)3楼5-16号窗口 青田县公安局温溪派出所(青田县温溪镇丽温东路山根路口旁边) 青田县公安局东源派出所(青田县东源镇东源村公路209号) 青田县公安局高湖派出所(青田县高湖镇兴旺街1号) 青田县公安局船寮派出所(青田县船寮镇船寮村村委附近) 青田县公安局海口派出所(青田县海口镇双海路120号) 青田县公安局腊口派出所(青田县腊口镇新大街5号) 青田县公安局泉山派出所(青田县北山镇泉山街3号) 青田县公安局山口派出所(青田县山口镇永安路325号) 青田县公安局仁庄派出所(青田县仁庄镇文峰东路63号) 青田县公安局黄垟派出所(青田县黄垟乡原矿管站旁边) 青田县公安局滩坑库区派出所(青田县巨浦乡范村9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号发布)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公安机关)主管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工作;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从事登记服务等具体事务工作。第六条,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报送下列信息:(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承租人(包括其他实际租住人员,下同)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二)居住房屋的地址、租期、使用功能等基本情况。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出租人应当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规定报送或者告之流动人口信息。出租人与承租人终止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报送承租人的名单。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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