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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保个人账户可以“家庭共享”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25 14:03:19    浏览次数:4
导读

  记者昨日获悉,近日,省医保局联合省财政厅印发《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家庭共济账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从7月1日起,福建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将可“家庭共享”。  目前,福建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整体使用效率不高,家庭共济未全面开展,并且家庭共济仅限于统筹区内实行,直系亲属不在同一统筹区参保的不能实

  记者昨日获悉,近日,省医保局联合省财政厅印发《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家庭共济账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从7月1日起,福建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将可“家庭共享”。

  目前,福建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整体使用效率不高,家庭共济未全面开展,并且家庭共济仅限于统筹区内实行,直系亲属不在同一统筹区参保的不能实现共济。

  此次印发的管理办法称,家庭共济账户遵循自愿原则设立,用于本人及其未成年子女、配偶等直系亲属(以下简称家庭成员)之间健康综合保障。其中,家庭成员应属于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家庭共济账户资金为个人账户结余资金超过2000元的部分,经参保职工本人授权后从个人账户划出。

  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发生的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非疾病治疗类除外)、接种预防性免疫二类疫苗的费用;

  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准字号、中药饮片)、医疗器械(食药监械字、药监械字)和消毒用品(卫消字)的费用;

  管理办法规定:参保职工可根据家庭成员的医疗需求,在网上公共服务平台或医保经办窗口申请设立(变更、取消)家庭共济账户,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签署家庭关系声明书,建立共济关系。家庭成员之间只能设立一个家庭共济账户。

  “个人账户资金先于家庭共济账户资金使用。家庭共济账户涉及多个个人账户的,应指定家庭共济账户使用个人账户资金的先后顺序。”管理办法还规定:家庭共济账户的结转、计息、继承等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参保职工跨统筹区调离工作岗位等原因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其家庭共济账户实际结余金额归并个人账户。

  据悉,如发现参保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违规使用家庭共济账户的,追回医保基金并追究相关责任;发现定点医药机构、商业保险公司等单位利用家庭共济账户进行违规行为的,按照协议约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李晖)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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