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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保利物业管理集团因价格违法被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2-17 01:33:12    来源:中国经济网    浏览次数:937
导读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6日讯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的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价格违法案(深市监南处罚〔2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6日讯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的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价格违法案(深市监南处罚〔2022〕稽22号)显示,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因存在价格(含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行为,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罚款4375.38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第九条第1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创立于2001年9月25日,注册资本1亿元,主要从事综合物业资产管理的物业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责任编辑:何潇)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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