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本身存在只能是作为信息中介,不参与到借贷交易链条中,不为参与人提供担保,不提供增信服务,也不赚取利差,只能靠收取居间手续费营利。如果借款人违约,应由出借人自行承担所有后果。一旦P2P平台介入,很有可能产生非法放贷,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第一种是出借人的债权集中转让给网贷平台。在现实中,出借人可能会因为急用钱等原因,转让其未到期的债权。为此银监会《57号文》规定在出借人之间进行的低频次债权转让,应认定为合规,除此之外,将债权转让给平台,平台成为实际放贷人的行为,将被认定为违规。
另一种表现形式是网贷平台吸收资金,设立自己的资金池,将吸收的资金出借给借款人,从中赚取利息差,并对出借人做出还本付息等承诺。出借人对真正借款人了解甚少,甚至于其所了解均是伪造的信息。
非法放贷目前虽有提案建议将其作为独立的罪名列入刑法之中,但尚存在争议。也就是说,非法放贷目前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此行为同样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集资诈骗判几年 对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处刑。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