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厦门市公安局接到公安部下发的一个案情通报,通报说有一个名叫黄春秋的人一直在网络上从事贩卖婴儿的不法活动。得到这个线索,厦门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对黄春秋(福建省安溪县人)的违法活动展开调查。
通过网络侦查,警方发现了黄春秋在从事贩卖婴儿的时候,会在全国不同的QQ群、微信群里面询问贩卖婴儿的父母具体的情况,然后整理之后再转给有需要的人。互联网是黄春秋寻找卖家的主要途径,这些人全部是婴儿的亲生父母。警方从黄春秋的生活轨迹、通话记录,银行卡的进出账记录进行跟踪和调查,发现微信、QQ里面有存在大量贩卖婴儿的聊天记录。
2019年1月22日,厦门警方开始行动,在厦门翔安区某宾馆将黄春秋抓获,与他同时落网的还有两个帮手——陈玉珠和苏贵德。
在庭审过程中,黄春秋对自己成为被告人受到审判十分委屈,认为自己居中介绍买卖男婴的行为是在做好事。
被告人黄春秋为非法牟利,通过QQ群收集父母“送养”亲生子信息,谎称自己或亲友要收养,与“送养”父母商谈“送养”事宜、确定“送养”价格,同时,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陈玉珠、苏贵德等人寻找“收养”人,加价收取巨额“收养”费用,隐瞒“送养儿童”疾病信息,居中介绍出卖儿童给他人,通过隐瞒“收养人”真实身份信息及巨额差价的方式获取高额利益。2018年1月8日至2019年1月8日间,三被告人及“戴宝妈”(另案处理)等先后在福建省厦门市、泉州市、龙岩市,陕西省西安市,江西省南昌市及广东省广州市、佛山市等地多次居中介绍出卖儿童给他人,获利共计53.4095万元。
从黄春秋所实施的客观行为来看,他嗅到了这里面可以从中牟利,从中进行组织双方,而且他又是以购买人的身份先行跟出卖方进行联系,了解相关的情况之后,又把相关的信息提供给收买方,从中牵线搭桥。虽然签订的协议体现的是收买方跟买出卖方的协议,但实际上在具体联络的过程当中是少不了黄春秋的,所以它不单纯是一种他认为的做好事,它是出于出卖目的而组织的拐卖人口的犯罪。虽然这个案件是一个出卖亲生子女的案件,但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的,他仍然是构成犯罪的。
虎毒不食子,而这13起被拐卖儿童的案件却由亲生父母所出卖,最小出生才几天,最大的有6周岁。吴立华(另案处理)就是出卖自己亲生儿子给他人的其中一个父亲,因涉嫌拐卖儿童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吴立华与妻子属于重组家庭,孩子出生后发现是个病儿,于是二人产生送走儿子的想法。吴立华抱着孩子离开时,他的妻子一再叮嘱不要向人家要钱,可是吴立华并没有听妻子的话。他把出生仅一个多月的孩子交给了黄春秋和苏贵德,在交易成功后,黄春秋给吴立华转了8万元钱,剩下的4.8万元他和苏贵德分了。拿钱回家后,吴立华并没有把卖孩子的事告诉妻子,而是大部分还了网贷。
在黄春秋拐卖的13个男孩中,除吴立华的孩子外,还有另外一名男婴小文也是个病儿,两个病儿在收买人家里并没有得到医治。
案件侦破后,在法律的监督之下,被拐儿童大部分回到了亲人的身边,即使个别没有回家的孩子,通过民政部门,他们进入到了条件更优越的家庭生活了。而两名生病的儿童也被收养到了厦门市社会福利院。2020年1月19日,这起案件的主办人员还到社会福利中心看望两个逐渐康复的孩子。
2020年4月15日,厦门中院对黄春秋、陈玉珠、苏贵德拐卖儿童案进行宣判。因为受疫情的影响,采用远程连线看守所的方式进行开庭。
根据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法庭认为被告人黄春秋、陈玉珠、苏贵德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拐卖儿童,其中被告人黄春秋拐卖儿童13人,被告人陈玉珠拐卖儿童4人,被告人苏贵德拐卖儿童1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本案13起犯罪,部分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春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玉珠、苏贵德则起一般介绍的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春秋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继续向被告人黄春秋追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8.6095万元,向被告人黄春秋、陈玉珠等人追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9.62万元,向被告人黄春秋、苏贵德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18万元。
孩子不是商品,无论遭遇何种困境,亲生父母都不可以把孩子作为商品进行出售,对那些卖掉自己孩子的亲生父母和为了自己的私欲收买儿童的人,检察机关已经作出另案起诉,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严惩。通过这一案件,我们还需要反思,没有需求就不会有买卖和伤害,只有综合整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