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成伙同林某勇、林某春、常某于五羊新城广场某室从事非法小额贷款业务。
2017年7月至2019年5月期间,在以被告人王某成、林某勇、林某春为首指挥、被告人常某的积极参与下,巧立门目迫使9名借款人签订虚高额度的空白借款合同(出借人、还款时间及签订时间均空白)。
之后,各被告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高额资金转至借款人账户,然后派人与借款人一同取出相应的现金,并收回部分现金,再要求借款人提供实际居住地址,方便其索要还款时上门暴力催收。以此方式,各被告人仅向借款人实际支付远低于借款合同约定的金额,制造虚假给付事实,再通过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等手段,向借款人索要高额还款,并对逾期未还款的借款人通过打电话、发微信、上门催收、拍摄裸照视频等方式,威胁借款人偿还虚假债务,肆无忌惮,越演越烈,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其中,被害人之一胡某某,签订了12.1万元的借款合同,仅收到6.05万元的借款,却被拍下裸照视频,最终在各被告人的威迫下,累计还款16.7万元……经司法审计,被告人诈骗各被害人共计44.7万元。2019年5-6月期间,上述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成、林某勇、林某春、常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成、林某勇、林某春、常某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犯罪集团,被告人王某成、林某勇、林某春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常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向越秀法院提起公诉。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确有借款需要,应向有资质的正规金融组织机构借款,或寻求相关政府部门、组织机构的帮助,万万不可铤而走险!一旦察觉被骗钱财或受到人身威胁,切勿心存幻想,马上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以法律手段保护自己,严惩犯罪分子,及时挽回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