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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年起外国医药批发商和零售商允许进入中国市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26 18:33:27    浏览次数:8
导读

  南方网讯 昨天在北京举行有近30家跨国制药公司和国内著名合资制药企业代表参加的入世后北京医药行业国际合作发展研讨会上,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副局长于明德透露,从2003年1月起,我国将开放药品分销服务,允许外国批发商和零售商进入中国市场。这是在加入世贸的双边谈判中我国政府做出的庄严承诺,也是我国政府坚定不

  南方网讯 昨天在北京举行有近30家跨国制药公司和国内著名合资制药企业代表参加的入世后北京医药行业国际合作发展研讨会上,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副局长于明德透露,从2003年1月起,我国将开放药品分销服务,允许外国批发商和零售商进入中国市场。这是在加入世贸的双边谈判中我国政府做出的庄严承诺,也是我国政府坚定不移对外开放的重大措施。

  于明德说,在距离全面开放药品分销服务的一年多一点时间里,将允许进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试点工作,由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负责。这些试点主要条件是--

  一、经批准,外国公司和企业允许与中国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资和合作商业企业,经营药品零售业务。

  二、设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外方,在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应在20亿美元以上,申请前一年的资产总额应在2亿美元以上。

  三、中方合营者应是具有较强实力和经营能力的流通企业,申请前一年的资产总额应在5000万元(中西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应在3亿元(中西部地区2亿元)以上;如是外贸企业,其申请前三年的年均自营进出口额为5000万美元(其中出口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以上。从事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中方出资比例应在51%以上。

 
关键词: 批发商和零售商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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