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1日晚8时许,涟水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电话,报警人声称,涟水县某小区内发生了一起打架事件。当警方赶到该小区后发现一名男子躺在花坛旁,边上还蹲着一男一女。很快120赶到现场对倒地男子进行抢救,但最终男子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当晚,被告人朱某有事外出,家中只剩下了被告人郑某和两个孩子,死者朱某来到家中寻找郑某,见其迟迟不开门,一怒之下猛踹家门,孩子在受到惊吓后赶紧给父亲朱某打电话让他回家,于是就有了后面小区里发生的一幕。
被告人郑某和死者朱某又有着怎样不为人知的关系呢?这一案件因何而起,这三人之间又有着怎样的爱恨情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因死者与其妻郑某有染,而与死者积怨较深,死者朱某当晚前往其家中滋事,被告人朱某产生怨愤,遂采用按掐颈部等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被告人郑某协助朱某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三、被告人朱某、郑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8992.5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