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的苏某是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者,在明知设备存在故障可能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使用设备,导致非正常运转的设备产生火星,引发森林火灾,损毁有林地面积37.38亩。
涉民营企业负责人苏某案发后组织企业人员积极上山扑火,缴纳生态公益补偿金,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同时,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检察机关依法对苏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在不起诉公开宣告会上,检察官就案件办理情况作简要通报,并根据案件情况作释法说理,对被不起诉人作集中训诫。
“采取公开宣告,希望被不起诉人能思想上引起重视,以本案为戒,积极推动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保证企业安全复产复工,避免该案的再次发生。”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说道。
被不起诉人苏某表示认罪认罚,服从检察机关的决定,并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深刻反思,将在今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触犯法律红线。
为了更好服务和保障疫情期间企业复产复工,案件办结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对该企业进行实地走访,并就排查发现的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安全生产管理漏洞和经营不规范问题,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企业堵漏、补漏。
企业代表现场签收了检察建议书,对检察机关运用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堵塞管理漏洞,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做法表示感谢,将根据检察建议内容,做好各种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防止此类案件再次发生,杜绝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
同时,检察机关和乡镇政府、企业就下一步如何开展安全生产管理整改的问题展开讨论分析,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商讨整改的具体举措,推动检察建议的精准落实和企业安全管理的精准落实。
检察建议发出已经近两个月了,被建议单位落实的如何?整改到什么程度?措施是否到位?为了进一步核实检察建议落实情况,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前往该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回访。
在回访过程中,检察官看到,根据检察建议,该企业已经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内容;加强日常安全隐患巡查,增加车间监控设备,发现隐患问题,及时处理解决;强化设备维护,在设备厂家的指导下进行每个月两次维护;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对车间内油垢进行收集整理,消除安全隐患等等。
该企业负责人表示已按照检察建议进行了一系列整改,还深有感触的介绍,受检察建议的启发,企业各项管理制度不断规范化、正规化。
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宣告不起诉、公开送达检察建议、跟踪回访落实情况三次与涉案企业“面对面”,帮助民营企业筑牢守法合规经营的底线,为民营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