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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确新冠肺炎疫情处置期间“四类药品”暂停销售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18 19:53:25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浏览次数:303
导读

3月18日17:30,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疫情防控工作发布会通报,为落实好“四早”(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措施,近日,山东省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疫情防治与专家组印发文件,就新冠肺炎本土疫情处置期间“四类药品”暂停销售进行了明确:  一是对疫情在城区发生的,城区药店“四类药品”销售服务一律暂停;  二是对疫情在农村地区发生的,疫情所在县(市、区)药店

3月18日17:30,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疫情防控工作发布会通报,为落实好“四早”(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措施,近日,山东省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疫情防治与专家组印发文件,就新冠肺炎本土疫情处置期间“四类药品”暂停销售进行了明确:

一是对疫情在城区发生的,城区药店“四类药品”销售服务一律暂停;

二是对疫情在农村地区发生的,疫情所在县(市、区)药店“四类药品”销售服务一律暂停;

三是各市、县(市、区)结合当地管控区、防范区划分范围,经疫情分析研判,可适当调整暂停服务的范围或恢复药品销售服务。其间,公众有需要“四类药品”的,建议到当地医疗机构购买。

(总台记者 刘颖超 刘悦 张涛 张明) 【编辑:田博群】

 
(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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