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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金融机构不得利用疫情进行不当营销宣传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4-18 21:10:36    作者:xinwen    浏览次数:119
导读

中新财经4月18日电 据上海发布公众号18日消息,针对金融投资者或金融消费者以金融机构利用疫情实施不当金融产品营销行为造成其损

中新财经4月18日电 据上海发布公众号18日消息,针对金融投资者或金融消费者以金融机构利用疫情实施不当金融产品营销行为造成其损失为由,要求金融机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现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系列问答四(2022年版)》指出,金融机构不得利用疫情进行不当的金融营销宣传。

上海高院明确,金融机构应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如金融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存在虚假产品宣传、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未依法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等行为,确对金融投资者、金融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请求,并综合当事人的违约或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各方过错程度确定相应的责任。(完)

【编辑:张尼】
 
(文/xin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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