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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商品链接标题傍“五常大米”品牌 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4-24 08:03:49    作者:xinwen    浏览次数:833
导读

【网店商品链接标题傍“五常大米”品牌 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上海杨浦法院”微信公众号23日消息,近日,上海市杨浦区

【网店商品链接标题傍“五常大米”品牌 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上海杨浦法院”微信公众号23日消息,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审结了一起网店在商品链接标题中攀附“五常大米”品牌侵权案件,判决网店所属公司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界面新闻)

“上海杨浦法院”微信公众号23日消息,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审结了一起网店在商品链接标题中攀附“五常大米”品牌侵权案件,判决网店所属公司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案情回放五

常市大米协会在大米等商品上注册有多个证明商标,其中第1607996号“五常WUCHANG及图”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

2020年,五常市大米协会发现在上海某电商平台搜索“五常大米”时,靠前的搜索结果中,黑龙江省宁安某商务公司经营的网店里有四款大米商品链接标题中存在“五常”“不低于五常”等字样,但其店铺中出售的并非五常大米。经向平台投诉,涉案四款商品链接均被整改,相关商品被禁售。至整改或禁售之日的销售金额分别在90万余元、44万余元、58万余元、58万余元。

法院裁判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网店所经营的大米商品并非五常大米,但其中一件涉案商品的商品标题中却使用了“五常”字样,属于商标性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该大米商品为五常大米,构成商标侵权;其余三件商品标题中使用“不低于五常大米”等字样,消费者能够理解标题的意思是该大米品质不低于五常大米,故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但消费者在平台内以“五常”为关键词搜索时所出现的商品链接中包含上述商品,客观上会导致原本打算购买五常大米的消费者转而购买该网店的商品,从而抢夺了五常大米经营者的交易机会。网店在其商品链接标题中使用“五常”字样亦反映其存在攀附“五常”相关商标的故意,有违诚信原则及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电商平台已及时对涉案侵权商品采取通知商户整改或禁售措施,电商平台不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判决网店所属公司黑龙江省宁安某商务公司赔偿五常大米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万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文/xin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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