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曾是北京地铁一分公司员工,2018年底离职。因为身背大量外债,李某开始计划利用自己了解的地铁业务骗取钱款。
顺义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3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李某虚构可以帮助他人办理承包地铁站口便利车、便利房,办理地铁公司入职,办理地铁公司绿化项目等事实,骗取30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22万余元。赃款已挥霍。
李某始终通过中间人丁某联络“客户”,而事实上,丁某也不清楚李某的真实情况,不仅将亲戚朋友介绍给李某,他自己也投了钱,成为了30位被害人之一。
为了取信于人,李某利用多个手机号、微信号,伪造企发部部长黄某等人身份,还私刻了“北京地铁公司企业发展部”、“北京地铁公司合同章”两枚印章,与被害人签订《北京地铁房租赁合同》,并开具外围设施租赁收据。李某所承诺可以租赁的地铁外围设施,涉及到全市20余个地铁站。
同时,李某还承诺能办理地铁公司入职,骗取多名被害人“培训费”等钱款。然而记者注意到,在他给被害人发送的通知短信中,竟然还有错别字。
公安机关调查确认,李某所称的“地铁公司企业发展部”虽确实存在,但在实际工作中,该部门并不负责便利车等的租赁,在职人员也没有名为黄某的员工。而地铁人力部门表示,如果想要入职北京地铁,必须通过官网投递简历并通过正规入职程序,不能通过关系私下入职。
经审理,顺义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李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罚,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