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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京天红”字号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宣判:刘某某赔偿75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5-17 11:33:03    来源:和讯网    浏览次数:778
导读

北京商报讯(记者 赵述评 张天元)近年,市面上出现了多家“虎坊桥京天红炸糕”门店,关于“京天红”字号的合法权利主体也产生了

北京商报讯(记者 赵述评 张天元)近年,市面上出现了多家“虎坊桥京天红炸糕”门店,关于“京天红”字号的合法权利主体也产生了纠纷。5月16日,京法网事公布对涉“京天红”字号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宣判结果。其中显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刘某某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京天红公司经济损失600000元及合理开支150000元。

京天红(北京)餐饮有限公司(简称“京天红公司”)认为,该公司前员工刘某某恶意抢注“京天红”商标及京天红公司的经营地“虎坊桥”商标,并授权给虎的味蕾(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的味蕾公司”)使用。而虎的味蕾公司在小吃店门头上使用“虎坊桥”“京天红炸糕”的行为,以及在其销售的小吃包装袋上使用“京天红”商业标识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京天红”字号及“京天红炸糕”知名度较高,刘某某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攀附京天红公司商誉的主观恶意,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不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京天红公司亦承继了历届经营主体所积累的商誉,可以就“京天红”这一有一定影响的字号主张权利,而且“京天红炸糕”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因此判定刘某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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