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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国际商事法庭涉外商事审判“第一槌”案件公开宣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5-27 02:09:32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浏览次数:95
导读

因原告于2017年、2018年、2020年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事由,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成都中院审理认为,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未付的相应团款,并承担赔偿利息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新网成都5月25日电 (胡思行 曾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5日对成都国际商事法庭涉外商事审判“第一槌”案件——原告新康泰旅行社(马)有限公司与被告港中旅国际成都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被告港中旅国际成都旅行社有限公司向原告新康泰旅行社(马)有限公司支付团款178703元及利息。

据介绍,本案于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主张2015年至2016年间其为被告提供了境外旅游地接服务,但被告未支付2015、2016年的有关费用,故其诉至法院主张团款及利息共计20余万元。被告辩称其与原告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且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庭审现场。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成都中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的分公司锦华分社间存在2015年旅游目的地接待业务团款的结算单据、签订有2016年旅游契约书并且被告实际支付了部分团款,双方存在委托合同关系。2015年团款被告尚余150963元未支付,2016年团款被告尚余27740元未支付。同时,因原告于2017年、2018年、2020年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事由,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成都中院审理认为,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未付的相应团款,并承担赔偿利息损失等违约责任。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国际商事交易中的各方经营主体都应秉持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同时,也应注重市场风险防范,坚持审慎交易,完善经营手续,妥善保管合同文本、对话记录、对账单等资料,对已确定的债权债务,应及时形成结算凭据予以固定,减少纠纷涉诉可能性。(完)

【编辑:李岩】
 
(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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