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被告网店公司股东陈某辩称,他们并不是故意侵权,所使用的照片系网络图片,而且没有注明原告的名字,照片中也仅显示侧脸。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店中使用了原告的肖像照片,未征得原告的同意、许可及授权,被告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综合考量黄某的知名度、被告公司实施侵权的广告数量、过错程度等因素,闽清法院判令被告公司连续十天在其经营的网店首页发表向原告的赔礼道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维权损失5900元。
法律明文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现下各类商品使用他人照片“站台”的销售宣传策略层出不穷,殊不知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是民事侵权行为,一旦发生侵权行为,行为人将为此付出法律代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人格权是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是所有民事权利的基础。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亮点之一。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四章就肖像权进行了系统性的安排与内容上的丰富。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依据民法典第1018条第1款及第1019条第1款,肖像权的积极权能包括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肖像,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包括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肖像等,以及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上述规定取消了《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中有关“以营利为目的”的表述,澄清了肖像权的内涵,为肖像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提供了清晰指引。
民法典第1020条增设了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规范,明确了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实施的行为。该条规定合理使用限于个人学习欣赏或教学科研、新闻报道、国家机关履职、公共环境展示以及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等五种情形。
第1019条第2款针对肖像作品上同时承载肖像权与著作权的情形作出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公开肖像。据此著作权的行使需尊重肖像所承载的人格利益,不得侵害权利人的肖像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