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平面式停车场、立体停车场解释如下: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设置在城市商业区、中心区、交通枢纽点及城市干道两侧,为从事
各种活动的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投资和建设相对独立的路外停车场所。 (二)配建停车场是指为某一建筑或居住区配套建设的,提供与该建筑或居住区业务、生
活相关的停车服务场所。 (三)平面式停车场是指在道路红线范围之外,利用空闲用地设置的地面公共停车场。 (四)立体式停车场是指以机械式停车库、多层停车楼及地下多层停车场为主要形式的公
共停车场。 第二条 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原则上限于城六区的公共停车场或配建停车场中超出标准数
量的停车泊位。 第三条 享受优惠政策的公共停车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停车场的立项完成于优惠政策颁布之后即 2006 年 12 月 18 日之后; (二)平面式停车场的泊位在 50 个(含 50 个)以上,立体式停车场的泊位应在 30 个(含
30 个)以上; (三)各项建设经营手续齐全,必须纳入正常工商税务管理。 第四条 享受优惠政策的配建停车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配建停车场中超出配建标准的停车泊位; (二)各项建设手续齐全;
第五条 优惠政策分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资金补助、税收优惠和优化经营条件等。
第六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停车场,原则上可享受全部四种类型的优惠政策,符合第三条 规定的配建停车场原则上只享受资金补助的优惠。
第八条 停车场建设的资金补助标准分为 2000 元、1500 元、1000 三个档次。位于城墙 内的,享受一类补助标准,为 2000 元/泊位;位于城墙外二环路以内的,享受二类补助标准, 为 1500 元/泊位;位于二环路以外的,享受三类补助标准,为 1000 元/泊位。对于二环外部分 停车场供需差距较大的区域,可以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但以不超过二类补助标准为限。
第九条 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内的立体式停车场,满足停车收费收入大于总收入 70%的,从 经营之日起,减免第 1 年企业所得得税,从第 2 年起,可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享受 15%优惠税率。
(一)新建停车场周围 200 米范围内的道路停车场自停车场正式营业之日起一律取消;
(三)对于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停车场,给予建设经营方附属事业经营权允许其进行汽车维 修、保养、美容、洗车等服务活动及商业零售服务,商业经营用地不得大于停车场总面积的 1/10。
第十一条 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的申请和执行由西安市停车场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各成员 单位采取联席会议的形式,按照“一次审议,分步兑现”的方式操作。
第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的立项及优惠政策的申请原则上一次审议确定,确定的内容包括:
第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优惠政策的兑现原则上在报建、竣工开业、运营三个阶段分步兑现。 报建时兑现城市配套费的优惠,竣工开业时兑现优化经营环境的措施,运营一年后符合条件的 兑现税收优惠政策,补助资金在运营后三年中分三次兑现。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三年的兑现比例分别为总补助资金的 40%、30%、30%。
第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立项和申请优惠政策应提供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包含项 目选址的意向、建设投资规模、申请的优惠政策及标准等。
第十六条 配建停车场申请优惠政策应提供足以说明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符合条件的,分三次兑现资金补助。
第十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在项目报建时兑现,由市建委依据停车办的认定文 件,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税收优惠由经营者持停车办的认定文件及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按本细 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优化停车场经营环境的优惠政策和措施由停车办一次性研究确定,由市交警支 队及有关的业务具体主管部门按停车办通知执行办理。
第二十一条 停车场建设补助资金来源主要为占道停车场收入、公共停车场经营权出让收 入等。
第二十二条 停车场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用于停车场建设的补助和公共停车场的建设投资。
第二十三条 擅自关闭、挪作他用或附属经营面积超标的,由停车办协同相关部门予以纠 正。拒不改正的,按《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