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 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 3 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1:30,下午13:3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一)申请企业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文件及申请材料之日起 7日内,向商务部报送请示文件及企业申请材料。
(三)商务部经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工商总局)的意见,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审查后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通知申请企业领取《直销经营许可证》。
商务部受理后在 90 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在 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下发批件。予以批准的企业,依据商务部批件到商务行政事务服务中心领取《直销经营许可证》。
(二)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1:30,下午13:3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1. 市场计划报告书必须符合《直销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定,不得做出与相关规定不一致、不完整,或是扩大、限制法定权利义务的规定。
2. 申请材料应标注页码,编制目录,按照附件 1的目录顺序排序,选择轻薄、环保纸张,尽可能双面印制,装订成册。申请书、申请表、申请直销声明应当加盖企业印章、注明日期。申请材料每页加盖申请企业印章,或整体加盖企业印章(骑缝章)。
3. 商务部受理申请材料后,申请企业应按要求在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申请企业和申请事项的相关信息。
5. 企业获得《直销经营许可证》后,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立服务网点,并根据《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于 6个月内完成服务网点设立,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后报商务部备案。在未完成核查和备案前,被批准企业不得开展直销活动。
6. 企业获得《直销经营许可证》后,根据《直销管理条例》规定,通过组织业务培训、考试招募直销员,并与其签订推销合同。同时,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后的直销员方可开展直销活动。
1. 申请材料“市场计划报告书”、“服务网点方案”将服务网点与零售店铺相混淆,认为服务网点具有产品销售功能。
说明:《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直销是一种无店铺销售方式。《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服务网点的功能是提供与直销相关的服务。
2. 申请材料“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未包括《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全部内容。
说明:《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仅规定,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 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
4. 申请材料“直销产品退换货办法”规定,产品自购买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退换货的,需要符合仍在保质期内、不影响二次销售等条件。
说明:《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自购买产品之日起 30 日内,产品未开封的,直销员、消费者即可按规定办理退换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