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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智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7-06 06:41:07    浏览次数:9
导读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智航”、“本公司”、“发行人”、“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7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智航”、“本公司”、“发行人”、“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7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科创板企业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18,442,648股,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34,995,902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8.36%。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公司所属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C35),本次发行价格12.04元/股对应的公司市值为50.38亿元,由于发行人尚未实现盈利,本次发行价格不适用市盈率标准。2019年公司研发费用为0.77亿元,发行价格对应市值/研发费用为65.43倍。与公司业务与经营模式具有可比性的上市公司市值/研发费用平均值为142.77倍。发行人所从事的高端医疗设备领域,存在前期研发投入高、获批上市销售流程时间长等特点,在产品实现规模化销售前,发行人需要持续进行投入。截至本公告刊登日,发行人尚未盈利及存在未弥补亏损,且存在未来一定期间无法盈利或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未来可能存在股价下跌带来损失的风险。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发行人是一家采用第二套上市标准的尚未盈利的创新医疗器械公司

  公司是一家致力于研发、生产和销售骨科手术导航定位机器人的创新医疗器械企业。公司适用并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报告期内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持续亏损且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作为一家采用第二套上市标准的尚未盈利的公司,本公司提示投资者关注公司以下特点及风险:

  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604.36万元、-3,910.14万元和-3,372.84万元。截至2019年末,公司未分配利润为-6,914.09万元,公司尚未盈利及存在未弥补亏损。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完成前的累计未弥补亏损,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担。

  公司主要产品骨科手术导航定位机器人尚处于推广阶段,未取得客户广泛认同,公司未来一段期间无法盈利。预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短期内无法现金分红,将对股东的投资收益造成一定程度不利影响。

  公司将继续加强骨科手术导航定位机器人的市场推广力度,增进医院、医生、患者对骨科手术导航定位机器人的认知程度,争取骨科手术导航定位机器人辅助手术收费尽早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但如果骨科手术导航定位机器人销售收入未能按计划增长,可能导致亏损进一步增加。

  骨科手术导航定位机器人进入临床手术尚处于起步期,增进医院、医生、患者对骨科手术机器人的认知程度尚需一定时间,如果医院、医生及患者对公司骨科手术导航定位机器人认同感较低,可能导致亏损进一步增加。

  4、资金状况、业务拓展、人才引进、团队稳定、研发投入等方面受到限制或影响的风险

  公司无法盈利或保证持续盈利将削减公司的价值,将可能造成公司现金流紧张,损害公司业务拓展、人才引进、团队稳定和研发投入。

  公司主要通过外部融资筹措营运资金,将会对公司的资金状况造成压力。如果公司无法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取得盈利或筹措到足够资金以维持足够的营运资金,公司将减少日常开支,进而对公司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5、发行人尚未盈利并预期持续亏损,上市后可能面临退市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尚未盈利且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公司上市后未盈利状态可能持续存在或累计未弥补亏损可能继续扩大,从而可能导致触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4.2条的财务状况,即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前或之后的净利润(含被追溯重述)为负,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含被追溯重述)低于1亿元,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含被追溯重述)为负,则可能导致公司触发退市条件,而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公司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直接终止上市。

  (二)发行人产品单一,且主要产品处于产业化初期,存在产能利用率较低的风险

  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公司骨科手术导航定位机器人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5.66%、78.76%和95.15%,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于骨科手术导航定位机器人的销售,产品结构单一。公司所处的骨科手术机器人行业起步较晚,尚处于产业化初期,其中推广较好的MazorX脊柱手术机器人从2016年上市至2019年三季度也仅在全球范围内累计出售了约248台。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公司骨科手术导航定位机器人确认收入的销量分别为16台、20台和41台,产能利用率仅为24.00%、10.00%和17.67%,如果骨科手术导航定位机器人后续市场需求未能持续增长,公司存在产能利用率较低的风险。

  (三)发行人核心产品临床应用处于推广初期,市场接受度有待提高

  公司的核心产品骨科手术导航定位机器人临床应用处于市场推广初期,2017年、2018年和2019年,骨科手术导航定位机器人实现的销售收入分别为5,542.22万元、9,872.42万元和21,353.93万元。公司的核心产品虽然在骨科手术的部分重点医院有所涉及,但是相对于全国范围内的医疗机构来讲,市场接受度仍然较低,累计仅在72家医疗机构形成销售。此外,使用骨科手术导航定位机器人辅助的骨科手术收费一般要高于传统手术模式。截止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骨科手术导航定位机器人辅助手术费用仅在广东省江门市纳入医保范围,根据“国家骨科手术机器人应用中心信息管理系统”已录入的统计数据,截至2019年末,江门市一台骨科手术导航定位机器人仅累计完成18例手术。如果未来公司核心产品骨科手术导航定位辅助的手术理念不能得到更大范围的临床医生和患者的认可,亦或者大部分患者因相关手术费用未纳入医保范围而不愿承担额外的开支,公司核心产品的市场推广效果将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骨科手术导航定位机器人是“产、学、研、医”协同创新体系形成的研究成果,在产品研发、市场开拓、销售和技术升级等方面,北京积水潭医院和田伟先生均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北京积水潭医院存在一定程度的依赖。

  在产品研发方面,北京积水潭医院作为公司三代产品的临床试验牵头医疗机构,以田伟先生为代表的北京积水潭医院骨科医师在临床需求、临床研究及临床验证等方面对骨科手术导航定位机器人的研发过程发挥了重要作用。北京积水潭医院职工为公司申请的11项专利(其中9项专利已授权,2项专利正在申请中)的共同发明人,但上述专利的专利权人均为公司,不存在权属争议。

  在市场开拓方面,北京积水潭医院及以田伟先生为代表的北京积水潭医院骨科医师对骨科手术导航定位机器人的市场推广起到了重要作用,具体而言:(1)北京积水潭医院是两部委创建骨科手术机器人应用中心的牵头医院之一,对推广公司产品起到了重要的示范效应;(2)北京积水潭医院及以田伟先生为代表的北京积水潭医院骨科医师在临床应用规范、手术指南、医师培训和技术指导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3)公司积极参与或组织客户参与北京积水潭医院组织的专业学术会议、专业培训班,聘请北京积水潭医院骨科医师为公司客户提供培训服务等。

  在销售方面,报告期内,北京积水潭医院向公司采购了4台骨科手术导航定位机器人以及部分手术中心专业工程服务、医用耗材及配件等,为公司2018年第二大客户和2019年第一大客户,收入占比分别为10.37%和13.87%。

  在技术升级方面,2019年9月,公司与北京积水潭医院签署了《“骨科手术机器人”成果转化及科研合作协议书》,该框架协议的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有:双方联合在北京积水潭医院内建设“智能骨科手术机器人成果转化平台”,研究制定临床诊疗规范和临床应用指南;双方联合在北京市医疗机器人产业创新中心建设智能骨科联合实验室,推进骨科手术机器人相关研发成果临床应用;合作过程中,公司负责提供实验条件并进行科研成果转化,北京积水潭医院提供技术和临床支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其他重要事项”。

  鉴于北京积水潭医院及以田伟先生为代表的北京积水潭医院骨科医师在公司核心产品的研发过程、市场推广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若未来北京积水潭医院及以田伟先生为代表的北京积水潭医院骨科医师与公司不再合作,一方面会减少临床需求和产品使用的信息反馈,将延缓天玑2.0、关节置换机器人及其他骨科手术机器人的研发进度,甚至会使公司面临研发失败的风险,影响公司在骨科手术机器人领域的技术研发优势;另一方面会减少学术交流、专业培训等方式的市场推广活动,导致医生或医院接受新产品新技术的渠道受阻,将直接影响骨科手术导航定位机器人的市场推广,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及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五)创建骨科手术机器人应用中心政策已到期的不利影响

  国家工信部、国家卫健委于2017年5月发布《关于组织创建骨科手术机器人应用中心的通知》(工信厅联装函[2017]301号),决定组织创建骨科手术机器人应用中心,创建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根据该文要求,2017年11月国家工信部与卫健委发布《关于同意北京积水潭医院等21家牵头医院创建骨科手术机器人应用中心的通知》(工信厅联装函[2017]638号),支持骨科手术机器人在医疗机构开展创新应用示范,探索建立骨科手术机器人使用技术标准和临床应用规范。在应用中心的实际推广过程中,公司为唯一入选的生产企业。报告期内公司大部分骨科手术导航定位机器人的销售收入都来源于该政策支持,具体而言,2017年、2018年、2019年,公司在上述政策支持下的销售数量分别为2台、16台和31台,数量占比分别为12.50%、80.00%和75.61%,销售收入分别为752.14万元、7,811.49万元和16,351.79万元,收入占骨科手术导航定位机器人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3.57%、79.12%和76.58%。

  截至2019年11月,创建骨科手术机器人应用中心政策已到期,一方面,政策到期后即使国家有关部门再出台类似的政策,但鉴于MazorRobotics公司的Renaissance、MEDTECH公司的ROSAONE和MAKOSurgical公司的RIO已取得国家药监局核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也可能进入支持政策的目录清单,公司将可能不再是唯一合格供应商,从而在政策支持下的市场份额将面临不利局面;另一方面,若国家有关部门不再出台类似的支持政策,可能会使得终端医院的采购积极性降低;最后,在政策支持下,2019年3月末在手订单(已签订销售合同)和在跟踪订单(医院有采购意向且正在履行程序)合计数量为51台,至2019年末订单转化率为74.51%。政策到期后至2020年4月末,新签订单为17台,相对较少,且受直销客户比重较高因素影响订单转换率为88.24%,但是未来不排除在手订单和在跟踪订单转化率存在下降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呈现一定的季节性特征,主要是核心产品骨科手术导航定位机器人销售受终端医院客户采购安排所致。

  公司骨科手术导航定位机器人终端单台售价较高,终端医院客户以公立医院为主,而公立医院采购此类大型医疗设备需要进行资金审批、招投标、配套设备到位等相对复杂流程,因此,公立医院在第四季度安排的大额采购相对较多。

  截止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的全资子公司中信建投资本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润信鼎泰和无锡润信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比例分别为5.64%和1.35%,合计持股比例为6.99%。

  (八)关于发行人产品含“机器人”名称及自动化程度的提示

  发行人的核心产品为提供导航定位功能、辅助医生从事骨科手术的机器人产品,即骨科手术导航定位机器人。基于人工智能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现状,手术机器人仍处于产品生命周期的导入期,市场并不成熟,其产品特性、检测方法、自主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认证并没有建立统一的标准,国家药监局根据现行有效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未核发直接使用“机器人”命名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在行业标准方面,国际机器人联盟(IFR)将机器人定义为具有一定自主性,在其环境内运动以执行预期的任务的执行机制(mechanism);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正在制定外科手术机器人(Medicalrobotsforsurgery)的国际标准。在国家政策方面,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卫健委等部委发布的有关机器人、人工智能、高端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及政策文件中,均采用“机器人”和“手术机器人”的命名方式。在医学临床应用、学术研究、行业研究方面,国内外主流医疗机构、科研机构等单位也均使用外科手术机器人(Medicalrobotsforsurgery)或机器人辅助手术(RobotAssistedSurgery)的概念。

  综上,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将发行人产品统一称为骨科手术导航定位机器人,属于医疗机器人的一种,发行人所属细分行业为骨科手术机器人行业。在国际和行业标准、相关政策文件、政府机构批复文件、行业研究报告、文献等内容的引述中,将遵循原文中“骨科机器人”、“手术机器人”等内容的称谓。

  此外,目前阶段,医疗机器人尚无法全流程、全自动的实施手术,手术过程中仍需要医生的介入。国际著名学术期刊《科学?机器人学》(《ScienceRobotics》)对医疗机器人的自动化程度进行了定义,并分为6个阶段,即无自动化(第一阶段)、机器人辅助(第二阶段)、任务自动化(第三阶段)、条件自动化(第四阶段)、高度自动化(第五阶段)、完全自动化(第六阶段)。目前,发行人天玑骨科手术导航定位机器人处于机器人辅助(第二阶段)向任务自动化(第三阶段)的过渡时期,与国外主流产品处于同一阶段。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本次发行前,张送根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送根先生直接持有发行前20.09%股份,张送根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智汇合创合计持有发行前28.87%股份,持股比例相对较低。在本次发行完成并上市后,张送根先生实际支配公司股份的比例将进一步降低。如果公司其他股东通过增持股份谋求公司控制权,将对公司管理团队和生产经营的稳定性产生影响,因此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较低的风险。

  为推进募投项目之“骨科手术机器人运营中心建设项目”,安徽天智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天智航”)与安徽智信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信泰”)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置价款总额为13,971.01万元。截止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安徽天智航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置价款总额的60%,预计智信泰将于2021年7月前完成商品房验收并交付安徽天智航使用。

  在募投项目中,发行人计划将骨科手术机器人配套专用手术工具、一次性无菌定位工具包的年产能分别提升至3,000套和10万套,满足发行人未来三年骨科手术机器人装机及临床应用过程中的配套专用手术工具和一次性无菌定位工具包的需求,由于配套专用手术工具与一次性无菌定位工具包依赖于发行人骨科手术定位导航机器人销售的情况,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发行人骨科手术定位导航机器人尚处于临床应用初期,产能利用率处于较低水平,分别为24.00%、10.00%和17.67%,报告期内累计产量为107台,累计确认收入的销量为77台。一次性无菌定位工具包于2019年5月取得国家药监局核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目前使用收费尚未单独纳入医保范围,2019年销售收入仅为125.10万元,市场推广进度较慢。若未来公司骨科手术导航定位机器人销售数量不达预期或医院开机次数较少或者患者因价格高对一次性无菌定位工具包的接受程度较低,那么配套专用手术工具和一次性无菌定位工具包募投项目的产量可能处于较低水平,存在产能不能被充分利用的风险,进而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进行了数起骨科手术机器人相关产业投资,目的是依托公司在骨科手术机器人领域的先发优势,通过股权投资跟踪医疗机器人新技术、拓展医疗机器人应用领域、完善骨科手术机器人上下游产业链,主要涉足脊柱医用耗材、移动CT、机械臂和静脉配药机器人等领域。截至2019年末,公司其他权益工具账面价值10,711.28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为15.01%。

  公司对外投资不以谋求控制权为目的,持股比例都在20%(含)以下,不参与被投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鉴于公司对外投资的企业中大部分为医疗器械行业的初创企业,经营管理不成熟,同时考虑到医疗器械行业具有研发投入高、产品获得认证到上市销售耗时长并且不确定性高等特征,若公司投资的初创企业核心产品研发、上市进展未达预期,则公司持有的股权也可能将面临较大减值风险。受业绩不佳、经营层动荡等原因影响,2018年法国SPW股价大幅下跌,公司管理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该笔投资计提了2,169.11万元的资产减值损失,对公司2018年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另外,上海谦迈由于持续亏损等原因,2019年末公司持有的上海谦迈200.00万元投资已减计为零。

  发行人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等议案,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在2019年确认股份支付费用为3,192.48万元,将在2020年-2022年期间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各期分别为2,918.23万元、1,359.54万元和299.70万元,相应减少发行人未来期间的净利润。同时,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如果全部行权,约占公司届时总股本的4.14%,将相应稀释其他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作为国内骨科手术机器人行业的领军企业,公司骨科手术机器人研发项目获得了有关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2,885.61万元、5,021.75万元和2,419.51万元,除即征即退增值税之外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2,885.61万元、4,404.78万元和2,000.03万元,利润总额分别为1,572.32万元、-799.24万元和-4,284.49万元除即征即退增值税之外的政府补助金额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83.53%、-551.12%和-46.68%,政府补助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较大。2020年1-4月,公司新取得政府补助金额为791.73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政府补助多为一次性拨付,如果未来政府对行业支持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政府补助缩减甚至取消,将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019年末至2020年初,我国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重大传染性疫情,为应对该重大疫情,各地政府采取了封城、相关人员隔离、推迟复工日期、向疫情严重地区大规模派遣医疗人员等举措。

  公司核心产品骨科导航定位骨科手术机器人的最终用户为医疗机构,本次新冠疫情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销售拓展及装机验收延迟。疫情延缓了销售拓展计划并延缓了装机验收进程,延迟收入确认和货款回收进而导致公司一季度销售收入无法实现预计目标,若本次疫情未能迅速控制解决,会对公司2020年销售带来不利影响。(2)患者使用设备的频率大幅下降。新型冠状病毒引发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各医院将主要精力集中于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的收治及防疫工作,减少了对其他病患治疗的医疗资源投入。同时,其他病患为减少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风险,减少了就医频次。(3)公司停止了医院的场地培训业务。

  公司严格落实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和要求,目前已经全面复工复产。机械臂和光学跟踪相机等主要原材料库存能够满足在手订单需求,虽主要供应商不属于疫情高发地区,但受物流影响存在延迟交货的问题,如果未来公司订单增加,则可能存在因原材料供应不及时出现公司产品交货延迟的情形。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后,医院将主要精力集中于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的收治及防疫工作,骨科手术导航定位机器人采购流程推进、装机培训等工作受到影响,患者使用设备的频率大幅下降。另外,创建骨科手术机器人应用中心政策已在2019年11月到期。截至2019年3月末,公司骨科手术导航定位机器人在手订单(已签订销售合同)数量为11台,在跟踪订单(医院有采购意向且正在履行程序)数量为40台,合计51台,期后实际转化为收入的数量为38台,转化率为74.51%;截至2020年3月末,公司在手订单数量为12台,在跟踪订单数量为76台,合计88台。受上述不利情况的影响,假设公司在手订单和在跟踪订单的转化率较上年同期下降5%、下降10%、下降15%和下降20%,则2020年全年确认收入的数量分别为64台、60台、55台和51台。

  根据公司的盈亏平衡假设,达到盈亏平衡年度确认收入的销量为60台,在创建骨科手术机器人应用中心政策已到期,且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仍持续的情况下,若2020年确认收入的销量低于60台,则公司将继续亏损;根据2018年的经营情况,若2020年确认收入的销量低于20台,则公司收入可能低于1亿元且亏损,将导致公司触发退市条件,而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公司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直接终止上市。

  公司充裕的货币资金和良好的回款能力为持续经营能力提供了保障,创建骨科手术机器人应用中心政策到期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001号”文注册同意,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科创板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179号”文批准。公司A股股本为418,442,648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34,995,902股于2020年7月7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天智航”,证券代码为“688277”。

  (十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二)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战略配售部分,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本次获配股数为2,095,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0.50%;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即中信建投天智航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本次获配股数为2,971,02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0.71%。

  2、网下发行部分,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公募产品、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的10%账户(向上取整计算)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838,073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0.44%。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中“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因此,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第二套上市标准。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永泰庄北路1号中关村东升国际科学园7号楼二层

  经营范围:医疗器械一、二、三类产品研发、生产制造技术服务及销售、技术咨询;医疗信息系统集成;电子产品、机械设备、软件销售;经济信息咨询;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专注于骨科手术导航定位机器人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

  本次发行前,张送根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0.09%股份,通过北京智汇合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智汇合创”)间接持有公司3.35%股份,合计持有公司23.44%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张送根与智汇合创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比例为28.87%,张送根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后,张送根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8.08%股份,通过智汇合创间接持有3.01%股份,合计持有公司21.09%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张送根与智汇合创合计持有公司25.98%股份,张送根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张送根先生:1966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俄罗斯科学院无线电技术与电子学研究所,博士研究生学历,具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1995年8月至2001年4月,历任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2001年5月至2007年3月,任北京天惠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2007年4月至2010年10月,任北京天智航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0年10月至2018年10月,任天智航总经理;2010年10月至今,任天智航董事长。

  (二)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注1:发行人现任董事任期已于2020年3月4日届满,截止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尚未进行换届选举,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发行人承诺将尽快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注2:间接持股数按照各董监高在相应间接持股公司持有股权比例/合伙份额比例*相应持股公司持有公司的股份数计算并四舍五入取整。

  公司监事会现有3名监事,其中包括1名职工监事,并设监事会主席1名。本公司现任监事基本情况如下: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相关限售安排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截止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相关限售安排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五、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2014年5月,张送根等设立员工持股平台智汇合创。2019年7月1日和2019年7月1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员工持股平台智汇德创(天津)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相关事项确认的议案》,对智汇德创设立等相关事项进行了确认。智汇德创、智汇合创的相关情况如下: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在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企业可以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

  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在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企业可以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

  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制定了本次员工期权激励计划。2019年4月20日,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

  2019年3月30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

  2019年3月30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同时监事会出具了专项意见。

  2019年4月20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同日,经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就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并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公司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5元,即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每股5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上述行权价格综合考虑公司经营财务情况、终止挂牌前市场交易价格、发挥激励作用等因素,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确定,高于截至2018年末的每股净资产2.93元。

  在激励对象行权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⑤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普通股。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882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拟定时公司总股本37,654.26万股的5%,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期权激励计划所对应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15%。

  公司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10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其他骨干人员。具体分配情况详见本上市公告书附件。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因本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授予的股票期权已失效数量为76万份。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述的情况,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规则》第10.4条的规定。

  公司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作废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0年。

  公司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之日起至各期可行权之日,股票期权授予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承诺自行权日起三年内不减持,同时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比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需遵守相关规定。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A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作废或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B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作废或注销。

  公司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设置业绩考核要求,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可行权条件。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应当作废或注销。

  董事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可行权的比例,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期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行权的比例:

  若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优秀、良好、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确定各期可行权比例,非可行权部分作废或注销。若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可行权额度,股票期权作废或注销。

  根据公司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条件要求,截止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尚未达到行权条件,未行权期权数量合计为1,882.00万股。

  公司股东包含智汇合创与智汇德创两个员工持股平台,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376,542,648股,本次发行股数为41,9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0.01%,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418,442,648股,本次发行前后本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的全资子公司中信建投资本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北京润信鼎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无锡润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比例分别为5.64%和1.35%,合计持股比例为6.99%。

  本次发行中,保荐机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确定本次跟投的股份数量和金额,本次跟投的股份数量为2,095,000股,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5.00%,跟投金额为2,522.38万元。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获配股票的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2020年4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并同意签署相应战略配售协议。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通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天智航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2,971,025股,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7.09%。天智航资管计划获配的股票锁定期为12个月,锁定期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前述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非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2:中信建投天智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权益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扣除资管计划必要费用后

  全部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前述专项资管

  计划总缴款金额为3,600万元,其中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金额上限(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为3,595万元,差额部分用于支付审计费、托管费等必要费用,该安排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

  五、发行市净率:4.87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2.47元(按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预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24,848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5,066,025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2.09%。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26,303,644,500股,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约为3,692.78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0,806,500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4108366%,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0,793,243股,放弃认购数量13,257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6,027,475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26,027,475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3,257股。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公司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的财务报表,并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20)第015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上述财务报告详细情况,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负债表、2020年1-3月的合并利润表和利润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和现金流量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上会师报字(2020)第4001号)。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二十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所面临的国家产业政策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内容和业务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核心业务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状况稳定,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注:2020年1-6月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预计数据,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2020年1-6月公司骨科手术导航定位机器人预计完成收入确认台数11台至13台,较上年同期8台保持增长,带动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上升27.56%至44.83%,但受本期计提股份支付1,806.24万元等因素影响,2020年1-6月公司仍处于亏损状态。

  前述2020年1-6月业绩情况系公司财务部门初步预计数据,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期间,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价格、主要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公司与上述四家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68,截至2020年7月1日,专户余额为20,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骨科手术机器人技术研发计划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汪家胜、陆丹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2、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项目组成员:邵路伟、张磊、胡昊文、朱进、赵继兵、郭建龙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规定,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汪家胜,保荐代表人,EMBA,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天润数娱、山东药玻、鲁阳股份、中科电气、出版传媒、同方股份、奥普光电、多氟多、金正大、福瑞药业、凯美特气、金禾实业、明泰铝业、永清环保、瑞丰高材、开元仪器、利源精制、启明星辰、北京城建、常山股份、艾华集团、口子窖、永兴特钢、道道全等企业的首发、再融资和公司债、并购重组项目。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有: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项目、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配股项目(在会项目)。

  陆丹君,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道道全、世龙实业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利源精制、银星能源非公开项目等。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有: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在会项目)。

  为强化股东、管理层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发行人制定并经2019年4月20日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本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不在公司任职或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本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制订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在公司任职或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若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稳定股价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在公司任职或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稳定股价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稳定股价方案,直至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本公司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份回购预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以后实施(如需)。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公司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送根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公司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送根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董事(不在公司任职或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总额的30%,不低于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总额的20%,单一年度增持所用资金不高于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总额的6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公司未来新聘的董事(不在公司任职或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及相关主体用于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上限。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如张送根先生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届满后对张送根先生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涉及公司董事(不在公司任职或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董事(不在公司任职或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届满后对其从公司领取的薪酬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核心技术人员张送根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公司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申报离职,离职半年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6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在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不会因为作为董事、核心技术人员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时将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在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企业可以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

  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在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企业可以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

  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京津冀基金、先进制造基金、润信鼎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5、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徐进、朱德权、肖治、王彬彬、邢玉柱、成德圣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继续遵守前述规定。在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半年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不会因为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同时本人承诺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继续遵守前述规定。在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半年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7、其他核心技术人员赵永强、刘铁昌、陈义坤、李寅岩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继续遵守前述规定。在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

  自所持首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离职半年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拟长期持有天智航股票。在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减持天智航股份,减持后仍将保持对天智航的控制地位。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

  将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持有的天智航股票。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可依法减持股份。

  减持所持有的天智航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的相关减持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减持所持有的天智航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天智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减持所持有的天智航股份,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智汇合创、京津冀基金、先进制造基金、润信鼎泰承诺:

  “本企业计划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股份的条件、数量、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

  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已届满,股份减持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相关规定。

  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减持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减持规定。

  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

  “本公司承诺,若在本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将严格执行该预案内容。”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执行股价稳定预案的承诺

  “若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将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的,将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执行股价稳定预案的承诺

  “若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将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的,将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对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本人将督促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六、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对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的内容被证明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且本所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本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本所无过错的除外。”

  “本所为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1、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企业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承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1、本人若未能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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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产品上市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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