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讓遠程司法從疫情前的“先行先試”變成了當下的“標准配置”,“隔空辦案”“不見面的提訊”“雲端庭審”逐漸成為司法界的潮流熱詞。
遠程司法的初衷,是為了“讓數據多跑路,讓人少跑腿”。疫情防控對遠程司法提出了硬核需求,加速了該技術普及的進程。疫情是一塊試金石,既試出了遠程司法服務群眾、提高效率的便利,也試出了遠程司法存在的憂患和問題。所以,對我們來說,除了“享其利”,還要“慮其憂”,更重要的,恐怕還包括“思其理”。以下試舉幾例:
並不是所有人都希望自己辦理的案子遠程開庭。疫情期間,有律師在接到遠程視頻開庭的通知書后在微博上發帖,表示“不知所措”﹔有檢察官認為遠程視頻“氣場不夠”“不足以對被告人產生威懾心理”﹔有法官覺得“線上開庭似乎對當事人來說少了一些真誠”。
遠程司法的參與者受到屏幕視域局限性的影響,看不清一些細節,比如微表情、微動作,訴訟參與人之間也缺乏微互動的渠道,一些現場庭審技巧的發揮受到掣肘,有的人會對新事物產生不信任和抵觸感,認為遠程庭審是“不嚴肅的”。
那麼,怎樣做,才能讓群眾消除對新事物的陌生感?讓司法人員樂於去使用新工具呢?當事人及其律師是否有權利拒絕遠程開庭呢?或者說,如果選擇遠程開庭,節約了司法資源,是否可以在法律允許范圍內有所“獎勵”呢?
要獲得這些問題的答案,就要聚焦於:遠程司法與現場司法的差異。就像我們思考書面審理和開庭審理的區別那樣,本質上也是司法親歷性的問題。倘若証實了,遠程司法相比現場司法確實有所缺陷,那麼對於司法公正的影響就不能被忽視,就要有一套規范來揚長避短,界定哪些案件可以遠程辦理、哪些則不宜,甚至嘗試通過新的技術手段來彌補遠程司法的缺陷。
遠程司法與現場司法的語境是不盡相同的,在遠程司法的語境下,有一些基本概念和規范需要重新定義。
比如出示証據,是在屏幕上播放電子証據,還是把紙質卷宗對著攝像頭展示?如果屏幕另一端的訴訟參與人說看不清怎麼辦?又比如開庭時遠程訴訟參與人能不能在火車上,倘若火車穿山洞時沒信號沒聽見關鍵的論辯怎麼算?掉線多長時間算中途退庭?觀看直播的網民評論如果不妥,算不算擾亂法庭秩序?現場開庭時,法庭未經許可是不能錄像的,那遠程參加庭審的當事人錄屏,是否屬錄像范疇?
要賦予遠程司法以合法性、規范性,這些問題是繞不開的。新規范的確立,背后基於怎樣的邏輯和原理,是需要通過系統性思考來建構的。
根據最高檢技術信息研究中心近期的調研,目前檢察機關開展遠程訊問的工作模式,是需要額外有一名檢察人員去看守所辦理文書換押、交接、犯罪嫌疑人簽字等手續,遠程辦案的效率提升是有限的,面對疫情期間的特殊情況,很多地方委托看守所民警辦理,預計疫情結束后問題和困難依舊﹔考慮到建立遠程系統的成本投入,以及網絡設備日常運轉的運維成本,我們發現很多成本只是轉嫁了,不能光看表明上“足不出戶”把案子辦了,就說節約了成本,而應當有個更加科學和全面的評估。
算清了成本賬,我們才能明白,哪些是必須做的,哪些是可以不做的,進而決定哪些問題依靠科技解決,哪些步驟依靠人力更為明智,以建構一套更科學合理的關於遠程司法的科技與人的分工協作體系,確保信息技術給司法帶來實實在在的進步。
我們知道,遠程視頻的造假難度並不大。如何確定遠端鏡頭前的“人-案-賬號”匹配一致?如何証明鏡頭前的你是你?如何保証你在鏡頭前說的話,就是你的真實意思表示?
有些地方的檢察機關通過遠程視頻的方式巡查監管場所,可以實時看到監管場所的監控攝像頭畫面,但如何避免“你看到的只是被監管人想讓你看到的”情況?被監管人如何証明自己沒有隱瞞信息、轉移畫面乃至故意制造故障?
為了確保遠程視頻的真實性,需要精巧的制度設計。當下的制度設計如果僅僅依靠白紙黑字的力量,便過於單薄了,既然“CodeisLaw”,代碼也是一種法律,那麼用科技的力量來細化和強化白紙黑字的力量,讓代碼與文字融合一體,將是一種更好的進路。個人認為,在進行關於遠程視頻真實性的制度設計時,區塊鏈技術可以派上用場。
遠程司法的視頻是非常寶貴的數據,應當安全地存儲好、能夠方便地檢索到。為此,要規劃對其進行大數據的治理,形成結構化數據。此外,還要從遠程司法的視頻大數據中進行挖掘,所謂智慧司法,絕不僅僅是一個輸入事實、輸出判決的“自動售貨機”,而是有過程的。過去我們了解和分析一起庭審,往往是通過法庭文字記錄,但那已經是“人工裁剪”之后的產物,會漏掉很多的細節。如今,遠程庭審、遠程調解這些視頻數據中,就藏著司法的細節,對它們做定量分析,便可以挖掘出更豐富維度上的“司法過程”。
視頻中,法官、律師或當事人眨眼、抿嘴、喝水、走神的次數,說話的語速和情感,這些通過人工智能工具是可以自動統計的,有了大量諸如此類的數據,就可以做定量分析,統計特定行為與某種案件類型之間的關系,從而使法學研究的方法論更接近自然科學,為司法的精細化奠定更好基礎。
“賽博之力”即電子、網絡空間的力量,是一種抽象的比喻。就遠程司法來看,它正在重塑傳統的法律制度,比如管轄,比如職權的分配。
此次疫情中,有律師異地閱卷,有法官異地遠程開庭,有檢察官異地遠程出庭,值得思考:傳統的地域管轄制度是根據物理世界的特性設定的,紙質案卷、証據材料、辦案人員、訴訟參與人都在一個相對較小的物理空間(地域)中,辦案過程中物質位移量最小,因此司法成本最少﹔但是遠程司法是在賽博空間中發生的,直接傳遞的是信息,而不再經由物質載體,因此,計算司法成本的公式便不再相同。考慮得長遠一些,倘若未來遠程司法的形式更加普遍,既然檢察院、法院都已經全國聯網,那是否可以嘗試一種在線“任務-接單”的辦案模式,讓相對有空閑地區的檢察官、法官來“支援”相對忙碌的地區?這對承襲了千百年的地域管轄制度,無疑是一種挑戰。
再比如,有的地方檢察院與監管場所聯網,接入監管場所的管理系統乃至監控攝像頭,足不出戶就可以對其進行全方位的監督巡查。那麼試想:過去檢察機關對監管場所的監督,其實是建立在信息並不對稱的前提下的,而現在通過全面的數據接入,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信息不對稱的狀況,讓法律監督不再是難事。既然如此,倘若沒能盡早監督到監管場所的違法,檢察機關作為監督者,所要承擔的責任與過去將是不一樣的,規則必然要進行一些變化,使責-權-利平衡。
智慧司法行穩致遠,需要理論界與實務界共同努力!最高檢張軍檢察長曾經提出要求,智慧檢務要聚焦“科學化、智能化、人性化”,我們在建設和應用先進的科技法治成果時,總是在不斷地反思,如何能夠將這“三化”做到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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