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8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御家汇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342号)。御家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御家汇”,300740.SZ)近日股价涨幅较大,6月30日收盘时,御家汇股价为13.76元,7月8日收盘价为20.68元,累计涨幅达50.29%。其中,7月2日收盘15.69元,涨幅10.03%、6日收盘17.09元,涨幅9.97%、7日收盘18.80元,涨幅10.01%、8日收盘20.68元,涨幅10.00%。市盈率为289.37,市净率为6.95。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此表示关注,请御家汇核实并说明包括公司盈利能力、境外业务、重大事项信披、股东交易股票4大事项。
其中,关于御家汇公司基本面。御家汇2019年年报显示,御家汇2019年实现营收24.12亿元,同比增长7.43%,2018年实现营收22.45亿元;2019年实现归母净利润2722.27万元,同比下滑79.17%,2018年实现归母净利润1.31亿元;2019年实现扣非净利润619.20万元,同比下滑94.14%,2018年实现扣非净利润1.06亿元。
此外,御家汇2020年一季报显示,御家汇2020年一季度实现营收5.17亿元,同比增长34.03%;,2020年一季度实现归母净利润268.00万元,同比增长489.81%;2020年一季度实现扣非净利润208.22万元,同比增长142.63%。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表示,上市以来,御家汇盈利能力持续下滑,其中2018年、2019年净利润同比分别下滑17.53%、79.17%,2018年、2019年、2020年第一季度净利润率分别为5.68%、1.05%、0.33%。请御家汇结合上述情况,以及御家汇目前股价及走势、市盈率、市净率水平,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分析相关指标的合理性,并充分进行风险提示。如御家汇认为公司股价与基本面不符,请及时向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同时请御家汇就上述关于公司盈利能力、境外业务、重大事项信披、股东交易股票4大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7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湖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同时,创业板公司管理部提醒御家汇: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御家汇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342号
御家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日至7月8日,你公司股价累计涨幅达 50.29%,与同期创业板综指偏离度较大,其中7月2日、6 日、7日、8日达到涨幅限制。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以下事项:
1.上市以来,你公司盈利能力持续下滑,其中2018年、2019年净利润同比分别下滑17.53%、79.17%,2018年、2019年、2020年第一季度净利润率分别为 5.68%、1.05%、0.33%。请你公司结合上述情况,以及你公司目前股价及走势、市盈率、市净率水平,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分析相关指标的合理性,并充分进行风险提示。如你公司认为公司股价与基本面不符,请及时向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2.有媒体提及你公司属于跨境电商板块。2020年7月1日起,海关总署在10个海关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试点。根据你公司 2019 年年报及对我所年报问询函回复,你公司主要通过互联网销售产品,2019 年你公司实现境外收入 54,379.33 万元,占总营收比重为 22.54%,境外业务主要经营模式为通过“海淘模式”将产品销售给中国大陆地区的消费者,收入主要来自天猫国际渠道。请你公司详细说明开展境外业务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境外业务销售产品来源、自产及代理销售金额、产品流转到消费者具体路径、是否需要向国内海关办理进口或出口申报程序、收入确认方式及其会计处理合规性等,结合上述情况说明海关总署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试点对你公司业务发展的具体影响并充分提示风险。
3.请你公司核实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自查说明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经营模式等基本面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如是,请你公司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及其对你公司的影响。
4.请你公司补充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等近 1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问询并核实未来 6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及减持计划的内容,说明是否存在利用信息披露(包括参加投资者调研活动)影响股票交易、拉抬股价以配合股东减持的情形。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 2020 年 7 月 10 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湖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 年 7 月 8 日
(责任编辑:蔡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