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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基本农田建棚房 东莞两男子被罚6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7-13 04:05:31    浏览次数:10
导读

  2012年至2013年间,包某、章某在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道滘镇某村路边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简易棚房,共占用基本农田2069.9平方米。2014年12月,市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要求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给村集体,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62097元。  2015年3月,包某

  2012年至2013年间,包某、章某在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道滘镇某村路边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简易棚房,共占用基本农田2069.9平方米。2014年12月,市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要求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给村集体,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62097元。

  2015年3月,包某、章某不服行政处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认为行政处罚过重,且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复议,市政府认为市国土资源局的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包某、章某仍不服,于2015年5月向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市第一人民法院驳回包某、章某的诉讼请求。

  2015年11月,包某、章某超过法定期限未完全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针对此案例,行政执法人员释法称,首先,保护耕地是我国基本国策,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违法性质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东莞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规定:“违法占用耕地(含基本农田),造成不良后果的,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从重给予处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非法占地行为涉及基本农田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包某、章某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市国土资源局在法定行政处罚标准范围内从重对其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符合规定。

  其次,该行政处罚没有超过法定期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包某、章某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一直处于继续状态,并未终了,其认为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已过追诉时效,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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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棚房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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