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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狮传销案92人受审以男女交友等诱入窝点后拘禁洗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7-13 06:12:02    浏览次数:3
导读

  被告人陆某等三人先后在他人的诱骗与胁迫下加入了窝点位于湖南省长沙市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的非法传销组织分支(以下简称天津天狮)。  因该分支在长沙地区被公安机关打击,经过前期考察,2018年8月该分支在被告人陆某等人的授意下,被告人周某等人将该分支全体人员从湖南省长沙市迁移至江西

  被告人陆某等三人先后在他人的诱骗与胁迫下加入了窝点位于湖南省长沙市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的非法传销组织分支(以下简称天津天狮)。

  因该分支在长沙地区被公安机关打击,经过前期考察,2018年8月该分支在被告人陆某等人的授意下,被告人周某等人将该分支全体人员从湖南省长沙市迁移至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在袁州区中心城区租住房屋、建立新的传销窝点进行传销活动。

  该传销组织分为五个层级进行管理,打着天津天狮的名义,各窝点涉案被告人各司其职进行传销活动,以男女交友、介绍工作为幌子诱骗他人进入传销组织窝点后再非法拘禁他人,尔后通过上课洗脑等方式让他人以2800元/套的价格购买产品(实际没有获得产品实物)加入传销组织,逐渐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先后对10名被害人进行非法拘禁,非法获利315万余元。

  被告人陆某等14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天津天狮的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的传销活动,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新人,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达315万余元,属于情节严重;

  同时上述被告人为迫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直接或间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应当分别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

  其余78名被告人为迫使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应当分别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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