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承包人不能按本合同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发包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上述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此外, 发包人可将有关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并作不良市场行为记录。
(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而导致工程连续停工 30 日以上,或工程累计停工 60 日以上;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无法达到相应设计要求及国家强制标准、行业标准,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并没收其履约担保,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上述数额的,承包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6)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合同履行,按时竣工和移交,发包人可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自逾期之日起至纠正之日按本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延误工期进行罚款。
(7)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应负责返工直至达到质量标准,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得计入项目总投资。返工造成工期延误,延误工期的天数按本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延误工期进行罚款。
上述合同已对合同金额、生效条件、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