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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证券原太原一营业部两高层刻萝卜章 骗财过亿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7-15 18:23:37    来源:中国经济网    浏览次数:255
导读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5日讯 今日,证监会网站披露了常克凡违反法律法规案市场禁入决定书。  经查明,时任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5日讯 今日,证监会网站披露了常克凡违反法律法规案市场禁入决定书。

  经查明,时任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太原长风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常克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在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太原长风街证券营业部工作期间,常克凡明知该营业部总经理许静通过私刻民生证券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伪造投资理财合同,虚构投资项目的手段欺骗客户,仍然和许静一起骗取他人财物1.03亿元。2017年8月7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2017)晋刑终226号),认定常克凡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职务任免通知、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常克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五条第一项所述的行为。

  当事人常克凡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常克凡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前款所称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规定: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

  (四)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四条规定: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后立即停止从事证券业务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由其所在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担任的职务。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五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二)从事保荐、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证券业务及其他证券服务业务,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义务,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手段,或者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从事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获取违法所得等不当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应当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虚假重要证据,隐瞒、毁损重要证据等阻碍、抗拒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行为的;

  (六)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5—6—年内被中国证监会给予除警告之外的行政处罚3次以上,或者5年内曾经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七)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以下为原文:

  常克凡违反法律法规案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年7月8日)〔2020〕1号

  当事人:常克凡,男,1973年11月出生,时任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太原长风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住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常克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常克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在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太原长风街证券营业部工作期间,常克凡明知该营业部总经理许静通过私刻民生证券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伪造投资理财合同,虚构投资项目的手段欺骗客户,仍然和许静一起骗取他人财物10277.75万元。2017年8月7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2017)晋刑终226号),认定常克凡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职务任免通知、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常克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五条第一项所述的行为。

  当事人常克凡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常克凡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0年7月8日

(责任编辑:蒋柠潞)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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