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年1月16日发布第1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该反倾销措施自2006年1月16日开始实施,并将于2011年1月16日到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中应包含要求进行期终复审的明确表示和终止反倾销措施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提出复审申请,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前商务部也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11年1月16日起终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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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0年第44号 【发布日期】2010-07-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年1月16日发布第1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该反倾销措施自2006年1月16日开始实施,并将于2011年1月16日到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经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