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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菲亚实控人减持股份达到5%时未披露 被出具警示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7-22 08:41:32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921
导读

  新浪财经讯7月16日,广东证监局披露对索菲亚控股股东与实控人的处罚决定。  江淦钧作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浪财经讯7月16日,广东证监局披露对索菲亚控股股东与实控人的处罚决定。

  江淦钧作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菲亚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持有索菲亚股份变动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2013年3月20日前,江淦钧与柯建生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索菲亚12000万股,占索菲亚总股本的56.07%。因被动稀释及主动减持,2013年3月至2014年6月17日期间,江淦钧与柯建生合计持有索菲亚股份的比例减少5.28%;2013年3月至2017年12月18日期间,江淦钧与柯建生合计持有索菲亚股份的比例减少15.27%。

  江淦钧在与柯建生合计持有索菲亚股份的比例变动达到5%和15%时,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报告期限内也未停止卖出索菲亚股份,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三条等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柯建生作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菲亚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持有索菲亚股份变动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2013年3月20日前,柯建生与江淦钧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索菲亚12000万股,占索菲亚总股本的56.07%。因被动稀释及主动减持,2013年3月至2015年8月15日期间,柯建生与江淦钧合计持有索菲亚股份的比例减少10.59%。柯建生在与江淦钧合计持有索菲亚股份的比例变动达到10%时,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报告期限内也未停止卖出索菲亚股份,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三条等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文/新浪财经郝显)

(责任编辑:韩艺嘉)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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